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环境治理 » 土壤修复 » 正文

关于GB36600和污染土壤风险管控问题的回复

日期:2019-03-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3/21
15:35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污染物 土壤污染物 污染土壤

   来信:
 
  关于GB36600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某第一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
 
  回复:
 
  针对经调查,超过GB36600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的污染土壤是否可以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的答复: 污染土壤转运不是风险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转运污染土壤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方法。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中规定,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需要对接收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则转运污染土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责任。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