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环境损害恢复费用715.4025万元,支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鉴定评估费42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天津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后,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同年,这家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
2016年1月8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2万元罚款。6月,这家公司污水池发生泄漏,降雨导致废液溢流至厂区及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造成部分农作物及鱼塘受损。事件发生后,这家公司将溢流出的废液抽回,存入厂区西侧空地处临时搭建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围堰内。
2017年5月,这家公司又将围堰内的废液存入新建成的废液池内。8月29日,原滨海新区环保局检查发现其厂区内池体及储罐内存有约4000吨黄色废液,厂区北侧和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上有大量浅黄色液体。9月12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池体、储罐以及厂区内水沟中废液的锌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属于含锌危险废物。
2018年8月,经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鉴定,这家公司厂区内废液池、储液罐中的废液是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储存体量约4000立方米,其废液溢流行为造成公司厂区及北侧围墙外区域地表下0至4.5米土壤受到损害,受损土壤体积约为145600立方米,损害指标涉及重金属汞、铅、镉、镍、铜和锌,并造成这一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受到损害,受损地下水面积约为45000平方米,受损含水层深度17米,损害指标涉及汞、镉、镍、锌和苯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