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核电、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
节能环保和资源换利用等领域的发展,
其中,在节能领域重点支持节能锅炉窑炉、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节能风机风扇、高效发电机组、节能电机、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和电焊机、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绿色建筑材料以及能源计量监测控制等技术和装备;在环保领域,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固废处理处置、减振降噪、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等技术和装备;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等。
《通知》明确,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此外,申报企业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项目投资构成中,项目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80%。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以及电池、电控、电机、充电设备、直流变换器等关键零部件材料、制造和装备。重点支持电动车用大功率IGBT、碳化硅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芯片、器件、功率模块等关键零部件和相关核心材料,车载储氢系统以及氢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氢燃料电池电堆制造、系统集成、动力总成、测试诊断等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先进核能
核电站及其配套技术及设备。重点支持先进核燃料技术攻关,三代核电装备集成设计提升,四代堆、小型堆关键技术研发,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艺研究;核辐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三)高效储能
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储能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和回收技术研究,储能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和模拟仿真。重点支持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四)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先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智慧能源
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泛在电力物联网等智慧能源技术及装备。
(六)高效节能
节能锅炉窑炉、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节能风机风扇、高效发电机组、节能电机、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和电焊机、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绿色建筑材料以及能源计量监测控制等技术和装备。
(七)先进环保
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固废处理处置、减振降噪、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等技术和装备。
(八)资源循环利用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三)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
高端论坛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会活动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8.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申报通知的要求,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项目所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六)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细参见申报指南(附件)。
五、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9月6日—10月11日。
(二)咨询电话:0755-88101248、88103062。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目 录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3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10
三、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17
四、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21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 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5.申报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6.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四)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研究中心提升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技术发展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等。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与技术团队情况以及运行和管理机制等。
6.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规模、地点及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
包括节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项目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8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4)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9)项目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10)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1)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2)项目已有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
(13)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详见附件3);
(14)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详见附件4);
(15)项目管理承诺函(详见附件5);
(1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6)。
(五)审核流程
项目受理-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部门复核及征求意见-项目审议-公示-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按照“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超过40%(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若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6.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40%。
(四)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项目盈利运营模式、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8)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0)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项目建设有关情况(附件1,含附件1.1、1.2、1.3);
(12)项目管理承诺函(详见附件5);
(13)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6)。
(五)审核流程
项目受理-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部门复核及征求意见-项目审议-公示-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三、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讨和产业合作,为粤港澳湾区绿色低碳发展建言献策,展示深圳绿色低碳发展成效,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高端论坛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会活动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高端论坛和展会活动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名义举办,应具有一定的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项目名称、法人概况、项目背景、已有基础、举办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支出及构成明细、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用途等。
2.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举办情况、盈利模式、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等。
5.项目总支出及构成明细
高端论坛:会议策划和设计、媒体宣传、场地租赁和布置、物料设计和制作、嘉宾接待和会议筹备、其他相关费用等。
展会:展场和展装、媒体宣传、展会会务、物料设计和制作、委托招展和承办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单位举办完成高端论坛和展会的相关总结材料;
(3)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上年度完税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相关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6)。四、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 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8.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
3.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4.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5.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6.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7.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8.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项目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技术发展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包括项目的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等。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项目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与技术团队情况以及运行和管理机制等。
6.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规模、地点及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
包括节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文件;
(4)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8)项目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0)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项目已有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
(12)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详见附件3);
(13)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详见附件4);
(14)项目管理承诺函(详见附件5);
(1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6)。
(五)审核流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