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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改后县级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日期:2019-09-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2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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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境执法 垂直改革

   笔者近期在基层调研走访时,一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反映,垂改后县级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的融合与支撑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监测的支撑保障能力不足。垂改前县级均有比较完善、运转高效的环境监测站。因涉及由原环境监测站更名为环境监控中心,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需重新办理相关资质,手续烦琐、周期长,造成转型期很多环境监测机构已无相应资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大部分上划到省级和市级后,现在处于一无人员、二无设备、三无资质的窘境,无法承担基层执法监督性监测的保障任务。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效率不高。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车辆和装备大多是2011年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时配备的,已老化过时,现场执法只能用眼睛看、鼻子闻。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一些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车辆陈旧、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服装未落实,有损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更不便于社会监督。加之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薄弱,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乡镇环保所的执法权缺乏。乡镇环保所有责无权,没有执法证和执法权,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到企业检查阻力重重,对企业停产、河道拆违等只能靠劝说,软磨硬泡。
  对于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快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强基层监测与执法能力建设,将人员、装备、经费等配属到位,强化培训,充分发挥人员和设备的作用。
  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严格环境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分行业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标准、新规定、新政策。制定分行业的执法手册,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提高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加强环境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参照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模式,乡镇环保所作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派出机构,变工作指导关系为直接领导关系。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加快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或协调法制部门允许乡镇环保所人员考取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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