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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要求糠醛工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0-08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0/0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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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排污许可证 排污核发管理

   近日,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要求糠醛工业》已经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联系电子邮箱:wangyu7222@163.com。
  糠醛工业属重污染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糠醛工业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但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还没有出台糠醛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我国在规范糠醛工业排污许可方面仍是一个空白。
  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的具体规定、许可排放限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给出了实际排放量核算及合规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糠醛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于凤洋、赵利民、段丽杰、林晓晟、赵松桓、蔡宁、陈文英、高婷婷、李东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要求 糠醛工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DB22/T 426 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DB22/T 2764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糠醛工业
  3、术语和定义
  DB22/T 426 与 DB22/T 27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 furfur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农林废料(玉米芯、棉籽壳、甘蔗渣、木材碎屑等)为原材料,通过一定的生产工艺,生产糠醛(又名呋喃甲醛)的排污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emission
  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开(停)机、设备检修、设备(设施)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3.5限制性指标 restrictive indicators
  对节能减排有重大影响的指标,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的指标。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基本原则按 HJ 942 执行。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及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4”为必填项,“4.3.5”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


  4.3.3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商品糠醛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4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天数。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玉米芯、水。辅料种类包括硫酸、碱。燃料种类包括糠醛渣。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 或Nm3/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元素占比,可参照产品化验单、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
  4.5.1.2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DB22/T 426确定。
  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可填写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体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部门现有编号或由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体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糠醛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见表。

  4.5.2废水
  4.5.2.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
  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DB22/T 426确定。

  4.5.2.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4.5.2.3.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应说明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4.5.2.3.2排放去向包括:
  a)不外排;
  b)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c)直接进入江、湖、库等水环境;
  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f)进入其他单位;
  g)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h)回用。
  4.5.2.3.3排放规律包括:
  a)连续排放,流量稳定;
  b)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c)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
  d)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
  e)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f)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g)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h)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
  i)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
  j)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4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4.5.2.4.1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体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2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部门现有编号或由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体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5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工艺废水应100%回收利用,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冷却废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等)的排放口为总排放口。
  4.5.3噪声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噪声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4。糠醛工业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执行DB22/T 426。

  4.5.4固废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固废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5。糠醛工业排污单位的固废执行DB22/T 426。

  4.6图件要求
  4.6.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全厂及各工序)、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4.6.2生产工艺流程图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4.6.3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4.6.4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至少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糠醛工业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按照DB22/T 426 执行。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可行技术要求按照DB22/T 2764执行。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按照DB22/T 426 执行。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8.1.1.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增加的,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充;排污单位还可以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
  8.1.1.2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1.1.3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参照附录A填写,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8.1.2环境管理记录内容8.1.2.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2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8.1.2.3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8.1.2.4无组织排放源应记录整理措施运行、维护情况。
  8.1.2.5原则上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糠醛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状况。
  8.2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一般原则
  8.2.1.1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8.2.1.2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上报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排污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技术报告。执行报告的编制参照附录B。
  8.2.2执行报告内容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废气
  9.1.1实测法
  9.1.1.1自动监测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自动监测废气实际排放量核算按公式(1)计算。



  9.2.2非正常排放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规定
  10.1.1糠醛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0.1.2糠醛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应符合许可证规定。
  10.1.3排放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应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1.4糠醛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应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10.2限制性指标要求
  限制性指标全部达到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进行合规判定;有一项限制性指标不合格者,不予受理。限制性指标见附录A。
  10.3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大气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的数量、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4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方法
  糠醛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按照DB22/T 426 执行。
  11、核发判定
  11.1信息管理平台
  11.1.1糠醛工业排污单位使用《吉林省糠醛工业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软件V1.0》进行企业相关信息填报,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核发判定。
  11.1.2用户身份为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和相关企业
  11.1.3操作系统为Windows7及以上版本,64位系统,支持NET framework4.7.2 框架。
  11.2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功能
  11.2.1本软件为单机版软件可提供给地方下载,解压安装后运行即可进入相关信息操作界面。操作界面分为两块,导航栏和内容编辑栏。11.2.2导航栏有9个部分组成,分别实现单表保存、企业目录检索、删除、新建企业信息填写处、新建、导入、导出、合规判定及输出功能。
  11.2.3内容栏用于展示和编辑表格信息。
  11.2.4如有超标情况发生,软件会自动在相应的表格下方显示超标项并标红。
  11.2.5以压缩文件形式进行导入、导出企业信息,以word文档形式输出纸质文稿,便于企业上报和审核部门收录。
  11.2.6具备一键式合规判定功能,便于企业自判,同时提高审核部门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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