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
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0月10日上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的有关内容。
《办法》指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城市管理制度。据了解,宿迁市城镇居民住户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为全省最低,同时将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调整为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根据宿迁市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费范围划定为本市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市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悉, 《办法》规定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其中对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征收按照每户每月4元代收;市区城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代收;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对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按市场摊位征收;对商场(超市)、餐饮行业、娱乐场所、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面积征收;对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等,按床位数征收;对营运车辆,按车辆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