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漳浦县立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漳浦县立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以罚款。
闽漳环罚〔2019〕315号
漳浦县立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雄挥,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长发南路15号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23MA32RXPD73):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向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村民黄加寿租用位于长桥镇长桥村的场地,将收购的大部分杏鲍菇废土包露天堆放于场地内,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存在雨天渗滤液进入外环境的风险。
鉴于此,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向你合作社送达了《关于责令漳浦县立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浦环察字〔2019〕114号)。
你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合作社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收到我局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书证: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责令漳浦县立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浦环察字〔2019〕114号)及送达回证、《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罚告字〔2019〕41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等;
2.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
经集体审议,我局综合评判如下:
裁量情节。根据《漳州市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你合作社第一次被我局处罚,可适用一般处罚幅度,处2万元罚款。
综述,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合作社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漳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