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另外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出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厕等家庭排水,和农村公用设施、农村旅店饭馆、农家乐等场所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标准》规定:水质采样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50m3/d(含)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50m3/d(不含)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原文如下: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批准立项,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回函的形式,反馈到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长春工程学院 康华18514329668
电子邮箱:156252439@qq.com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编:13001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9月19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农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边德军、车勋建、曲红、侯洁、王德宝、康华、艾胜书、朱遂一、刘新、田曦、吕铁彪。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月××日批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厕等家庭排水,和农村公用设施、农村旅店饭馆、农家乐等场所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1.3 尾水利用 tailwater 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4 标准分级
1.4.1 规模大于5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918的要求。
1.4.2 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1.5 标准限值
1.5.1 各级标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1.6 其他规定
1.6.1 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的规定。
1.6.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宜回收利用,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GB/T 18921规定。
1.6.3 经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1.6.4 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将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累加,按累加的处理规模执行相应标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7 水质采样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
1.8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50m3/d(含)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50m3/d(不含)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1.9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1.10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1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吉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1.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1.13 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区域,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