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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 9名被告被索赔修复费用930万元

日期:2019-11-01    来源:浔阳晚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0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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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泥处理 跨省倾倒污泥 有毒污泥

   10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江市人民政府诉9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这是江西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案件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九江中院院长鄢清员担任审判长,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出庭支持起诉,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世超及代理律师代表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出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张永良、李德等以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污泥(一般固废)转运业务。但以上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将污泥运送至污泥处理项目接受系统进行废物处理,而是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转运的污泥(共约14800吨)运至九江庐山市东毅码头、长江二桥等五地直接倾倒,严重危害九江生态环境。
  九江市人民政府认为以上各被告分工合作,随意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给九江市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危害,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依法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上9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根据各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或单独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0万余元,并要求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因第十被告沈孝军仅参与东林大佛附近东林镇吴家咀地块的污泥倾倒,且该地块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已由浙江省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在开庭前申请撤回了对沈孝军的起诉。
  据悉,该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案中,九江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九江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九江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倡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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