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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2019年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

日期:2019-11-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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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治理 生活垃圾焚烧 热电联产电厂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发布了关于《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计划》要求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50微克/立方米以下;2019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20%、18%、18%。
  其中,《计划》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二是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工业污染物深度减排;三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四是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五是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六是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七是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等。
  《计划》明确:2019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有色烟羽深度治理。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2019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完善农村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中压配电网主干网建设,优化农网地区配电变压器布点。加强城乡配电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促进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原文如下:
  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2019年是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为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江苏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特制订镇江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一) 空气质量改善管理目标
  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50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表1。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2019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20%、18%、18%。据此,2019年各地主要大气污染物比2018年减排目标见表2。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进行搬迁重组、优化布局。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到2019底前,加快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的关停或搬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共性工厂建设和集中处理,推进园区企业集中配套、共享、提升环保设施,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同类企业大气污染物集中处理。启动建设2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幅提升大气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科技局等配合)
  3.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4.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5.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分类、分步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新一轮循环化改造。2019年率先启动化工园区新一轮循环化改造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配合)
  (二)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工业污染物深度减排
  6.推进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根据《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企业通过配备高效环保设施,加强环境管理,提高清洁运输比例等方式,2019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全过程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实现全负荷、全时段、全流程污染排放有效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7.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水泥行业2019年6月1日前水泥窑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有色烟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10.推进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碳素等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1.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2019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数据统计工作。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1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9年,全市非电行业煤炭消耗量比2016年减少165万吨。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重点削减非电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70%以上。参照省级模式,加强预警和通报工作,及时掌控重点减煤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3.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2019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4.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2019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增长10%左右。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供气市场,保障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清洁能源汽车等天然气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1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19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及占市内电力装机比例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6.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完善农村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中压配电网主干网建设,优化农网地区配电变压器布点。加强城乡配电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促进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7.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2019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0%,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50万吨标准煤以内。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18.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9.开展清洁运输行动。高度重视长江、京杭运河“两河”和高速公路、高架桥“两路”的大气污染治理,加强车船燃油和船体覆盖的联合监管,推动解决因交通拥堵、汽车怠速导致PM2.5排放增加的问题。落实《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方案,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2019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加快解决铁路接驳“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镇江海事局配合)
  20.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公为铁”“公转水”比例。钢铁、电解铝、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2019年底前,煤炭逐步转向铁路或水路运输,不断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比例。(市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1.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港口比例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配合)
  22.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通过扩大轻型燃油物流车的禁行区域、给电动物流车提供通行便利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城市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鼓励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19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负责)
  23.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各项规定,全面加强执法检查,深入推进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加快建设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2019年完成3套大桥固定式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点建设。(市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负责)
  24.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实施高排放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内河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镇江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配合)
  25. 开展清洁油品行动。开展船舶燃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进一步降低燃油硫含量,增加氮排放控制等船舶污染控制要求。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按职责负责,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等配合)
  26.推动靠港船舶岸电等清洁能源。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探索“五个一”成本使用分摊机制。2019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水上服务区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船舶靠泊期间优先使用港口岸电,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量达到2017年的1.5倍以上。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镇江段、京杭运河镇江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2019年船舶使用能源中LNG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的增长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江海事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7.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28.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结合全市大气管控实际,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范围,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提高管控要求。严格执法监管,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北斗等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等配合)
  29.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治理和淘汰更新。对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或治理改造。按规定对农机购置进行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配合)
  30.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制定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研究出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政策。坚持“油路车企”统筹,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2019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3%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2019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按上级部门下达比例任务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1.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2019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941辆以上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完成上级下达任务;2019年7月1日起,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32.提前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鼓励各地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3.推进落实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配合)
  34.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2019年6月底前完成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的制定。2019年,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数量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配合)
  35.强化老旧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有条件的辖区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2019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2017年下降1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处、财政局等配合)
  36.建立车辆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模式,超标排放车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及以上监督抽测超标营运车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予以顶格处理或处罚,并归集至公共信息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37.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重型柴油车新车型《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严禁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8.开展机动车型系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对在本行政区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超过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要达到80%,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配合)
  39.重点开展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充分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专项监督抽测,每周抽查数量不少于20辆,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0.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应急管控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41.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专用收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2.开展柴油环卫车整治行动。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新增和更新的轻型环卫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重型柴油环卫车辆应当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4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制度。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44.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各地采取现场随机抽检、远程监控排查、排放检测比对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配合)
  45.推进排放检验机构整合。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江沿河港口、偏远地区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网络化服务。对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多场所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应予简化手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46.推进维修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积极开展重组、并购,鼓励通过控股、联合等方式开展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证、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47.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汽柴油销售前应添加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建设完成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48.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林木覆盖率,在大气污染主要传输通道加强绿化力度。2019年,完成上级下达造林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019年全市治理废弃露采矿山面积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50.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立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信息交换和联合检查督查工作机制。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扬尘违法行为闭环管理,扬尘防治检查评定、在线监测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对同一施工周期内,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施工单位,暂停其在我市投标资格半年;对被处罚3次及以上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51.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广原装封闭式环保型渣土车,推进渣土车安装智能管控系统,试点开展白天渣土运输,减少夜间运土压力,便于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处依法取消其承运资质。(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5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城市建成区消灭祼土专项行动,力争城市建成区实现100%无祼土。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推进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监测道路扬尘污染状况。推行“以克论净”考核办法,量化评定道路尘负荷,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镇江市建成区达到85%以上,丹阳市、句容市和扬中市达到78%以上。(市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53.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基本覆盖,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54.实施降尘考核。各地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地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5.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各地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通报工作,利用卫量遥感等技术手段,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56.控制农业源氨排放。2019年,氮肥利用率达到39%以上。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积极试验、示范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5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58.开展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整治行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实现露天焚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露天烧烤摊点进店规范经营,并使用环保无烟净化设备。(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59.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各地需出台政策在城市主城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60.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扩大、细化应急管控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推进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完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6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62.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2019年6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3.推进重点行业VOCs减排。制定出台全市重点控制的VOCs名录和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2019年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排2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4.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化工园区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5.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2019年,全市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相比2017年减少比例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66.有效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2019年工作重点要求,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进一步细化预警会商、通报与发布流程,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长三角地区秋冬季攻坚行动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
  67.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根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修订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2019年底前,建立预测预报、会商分析、预警应急、压茬推进、精准发力、跟踪评估等全流程的应对技术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负责)
  6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扎实开展大气管控清单“回头看”检查,确保真实无误。各地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动态更新管控名单和措施清单,排放量大的相关企业和生产线应列尽列,不简单以统计行业代码“一刀切”。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碳素、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9.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主,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要求针对钢铁、建材、碳素、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做好错峰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70.加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地区倾斜。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污染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工程项目。推动“环保贷”金融产品和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71.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执行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调动各地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继续实施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政策,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治理淘汰、港口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7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推进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煤炭堆场、码头的信息共享。推广“以税控尘”,通过合理的方法考核确定工地扬尘削减系数,将工地扬尘监管考核结果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直接挂钩。按规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落实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相关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73.建立差别化价格政策。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要求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等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适时完善车用油品价格政策,研究在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中统筹考虑燃油清净增效剂成本的可行性。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74.健全激励政策。加大对港口等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建立高污染、制定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75.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区县、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区县、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镇江市级和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县,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环境监测中心应配置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包括低碳化合物)、重点大气污染源VOCs进行监督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6.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建成园区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园区建立统一“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和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应急管控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提升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监控能力,建设集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于一体的“绿色园区”云平台。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完成用电监控系统建设,推进电力等重点行业工况监控网络建设。2019年建成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监控网络和重点行业监控网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等配合)
  77.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全联网。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督促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底前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落实自动监测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8.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监控数据稳定传输。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主要包括遥感监测点和遥感监测平台),2019年9月底前累计完成10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测点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79.构建车载诊断和工程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系统、推动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系统,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2019年底前,镇江市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科技局配合)
  80.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编制完成高精度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推进精细化源解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1.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大数据平台、执法监管平台、移动执法装备等配备,综合运用行为轨迹记录仪、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82.加快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强化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83.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市、县二级专业侦查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车辆超标排放、油品监管等方面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压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84.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健全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市各有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充分履职。建立空气质量矩阵式管理机制,完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责任清单。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对空气质量负总责,将PM2.5改善目标分解至各个国控站点,建立“点位长”制,每个国控站点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对排污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包干到人,明确1名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责任人,牵头推进管控措施落实。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改善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督察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8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每半月在主流媒体上公布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8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回应社会关切。在宣传内容上,既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又曝光负面案件,形成震慑效应;在宣传方式上,既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又嵌入微博、微信、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积极发动群众,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任务表
  2019年全市共安排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234项,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汇总情况见表3,具体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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