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长春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长春市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确保及时严厉查处和打击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举报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偷排偷放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造成后果的;擅自调整、停运自动监控设备和弄虚作假的;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接受环境部门督察、监管、取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环境评价、验收过程中使用虚假数据弄虚作假的等十一类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长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依法查处后,由长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查处结果确定奖励数额,给予一次性税后最低500元人民币,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查实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含)以上或危险废物100吨至10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万吨至10万吨以下或危险废物3吨至1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办法”要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431-85391087)、电子邮箱(cchbjjbyx@126.com)、来信来访(来信来访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810室)形式进行举报。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