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丽水市新建居住小区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信函邮寄丽水市城东路99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收,邮政编码:323000。
传真:0578-2272151
QQ邮箱:328085798@qq.com
征求意见稿为“一般规定”“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设置规定”“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规定”三部分内容。市民可于12月9日前通过信函、QQ邮箱、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建设局城建处,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一、一般规定
(一)新建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要求按照“定时定点”模式设置集中投放点。
(三)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数量、规格和间距应根据小区规模确定。
(四)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按照“相对集中、兼顾方便”原则,应设置在靠近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地下车库行人通道等位置,充分考虑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投放点和指路标识均应规范醒目。
(五)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内的投放容器应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并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闭性、耐酸碱腐蚀性和耐高温性等性能。鼓励使用垃圾分类智能设备。
二、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设置规定
(一)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不应密集或过疏。
(二)300户以下宜设置1处、300-600户宜设置2处、600户-1000户宜设置3处,1000户以上宜设置4处及以上,每处应不小于15平方米。要求有完善的给排水、通风、通电和除臭消毒设施,并具有宣传引导功能。
(三)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垃圾收集容器采用240L分类垃圾桶或智能设备,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
三、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规定
(一)特殊垃圾包括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
(二)1000户以下应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1000户以上应设置不少于35平方米或两处不少于20平方米的特殊垃圾分类临时堆放点。
(三)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挡,围挡高度不得超过2.5m。
(四)临时堆放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五)临时堆放点内的垃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及时清运,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