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生环罚字〔2019〕63号,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3号
当事人: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8F5M5X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吴家箐村
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8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吴家箐渣库150万吨/年磷矿选矿项目产生的浮选渣露天堆于压滤机旁边,未及时清运至干堆场。现场未采取放杨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吴家箐渣库磷石膏、浮选渣委托管理协议》,由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吴家箐渣库磷石膏和浮选渣的转运。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3号)及2019年12月9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0三条第二款:“一〇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实际贮存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安宁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