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记者获悉,
辉丰股份公告称,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分别收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 0981 刑初130 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 0981 刑初1号。
公告显示,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东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次,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同时,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吿单位科菲特公司、被吿人朱光 华、巢国夫、王玉生等犯污染环境罪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召开庭前会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扣华、检察员王 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吿单位科菲特公司诉讼代表人 赵升远、被告人朱光华、巢国夫、王玉生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延期审理一次;中止申理一次。现巳审理终结。
苏 0981 刑初 130号: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被告人季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被 吿人吴玉 峰犯污染环 境罪,判 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 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十 万元。
4、被告人樊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5、被告人孙佳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6、被告人朱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7、被告人冯保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苏 0981 刑初 1 号:为保护生态环境,打击刑事犯罪,本院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被告人朱光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被吿人巢国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帀十五万元。
4、被吿人王玉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帀十五万元。
5、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科菲特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26600元。
6、其他非科菲特公司人员未列示。
辉丰股份表示,根据判决书中对 公司所处罚 金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 司的利润会 产生一定影 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