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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 (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20-02-19    来源:广西发改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2/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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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处理 垃圾发电 生活垃圾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公示,至2025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70%以上,至2030年全区形成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发电无害化处理体系。全文如下所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关于切实做好垃圾焚烧厂规划选址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气化发电和制气协调发展,加快落实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布局和选址,我委牵头起草了《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完善《规划》内容,现将《规划》在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我委反映(信函以到达日期邮戳为准)。
  联系人:商波涛
  联系方式:0771-2328553、2328842(传真)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
  邮编:530001
  附件: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
  前言
  垃圾发电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清洁化处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农村垃圾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科学合理开展生活垃圾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对推进垃圾发电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关于切实做好垃圾焚烧厂规划选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垃圾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为了强化目标引领、规划指导,结合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和推进,统筹协调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气化发电和制气协调发展,加快落实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布局和选址,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本次规划。
  本次规划以2019年为基础水平年,以2025年为规划近期,中长期展望至2030年。本次规划提出了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近期和中长期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是指导我区开展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
  一、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二)相关政府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2.《“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垃圾焚烧厂规划选址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
  5.《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19〕897号)
  6.《“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桂发改环资〔2018〕795号)
  二、规划基础
  (一)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发展现状
  截止2019年底,广西全区城镇日均生活垃圾产量约23550吨/日,年生活垃圾总产量859.6万吨。全区共有生活垃圾转运站735座,收转运车8021辆,已建成9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包括1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8座垃圾焚烧厂、2座垃圾水洗分选资源化利用中心和70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其中有3个垃圾焚烧厂、1座垃圾水洗分选资源化利用中心和7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已经停用,现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35万吨/天,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9.79%。全区各市及县城区的生活垃圾现已全部实现垃圾清运。除少数市、县进行了分类回收生活垃圾外,其余仍普遍采用混合收运方式。
  (二)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发展现状
  广西垃圾发电起步于2007年6月投产的来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在“十三五”期间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区已营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共计11个,分布于南宁、桂林、玉林、贵港、贺州、河池、钦州、防城港和来宾市等9市,设计焚烧日处理垃圾量9950吨,焚烧处理能力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42.3%,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21.65万千瓦。但也存在部分项目设计规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污染物排放不稳定、垃圾成分复杂运行效率不高、城乡垃圾分类和收运体系发展不完善不均衡等问题。
  三、发展形势
  (一)国内外垃圾发电发展形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近30年来开发出的一项新技术,由于垃圾焚烧发电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清洁化利用以及节约土地资源等方面优势明显,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垃圾焚烧发电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成为新能源发展和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向。目前,全世界共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过2100座,年焚烧生活垃圾量约2.3亿吨,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约1200个,绝大部分分布于发达国家,其中日本焚烧处理占比超过75%,荷兰、丹麦等国均超过50%。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以填理方式为主。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在我国发展迅速。至2019年底,全国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过430座,处理能力约45万吨/日。初步测算焚烧比例超过45%。“十九大”报告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的目标,未来垃圾焚烧发电将成为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二)垃圾发电技术发展形势
  垃圾焚烧发电的成熟技术有炉排炉、流化床焚烧炉、热解焚烧炉、回转窑等类型。国外发达国家由于垃圾分类严格,采用炉排炉技术为主。我国目前由于是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具有成分复杂多变、热值低、含水率高的特点,因此将机械炉排炉作为首选的技术类型,广泛应用于集中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的焚烧处理生产线。近年来,垃圾热解气化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环保的位垃圾处置技术,日益受到重视。与垃圾焚烧相比,热解气化技术具有可利用能量形式转换率高和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噁英、重金属、飞灰等污染物排放低的优点,能有效填补农村及中小城镇中小吨位垃圾处置技术的空白,有望成为垃圾集中式焚烧处理的有益补充。
  (三)广西生活垃圾发电发展形势
  由于以填埋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实际使用年限短、选址困难等问题,难以满足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持续快速增长的处理需求,广西加快了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和水平快速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今后一段时期是全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区城镇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城市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将日益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快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同时,随着全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推进以及垃圾气化发电、垃圾制气等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多元利用,提高清洁化利用水平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四)广西生活垃圾处理需求预测
  预测至2025年,全区常住人口将达到5196万人,城乡生活垃圾总产量约45950吨/日,即1677万吨/年,清运量约44110吨/日,即1610万吨/年,清运率达96%;预计至2030年,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总产量约49780吨/日,约1817万吨/年,清运率达100%。至2025年和2030年,全区垃圾发电处理日处理能力缺口分别达到34160吨和39830吨,现有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处理需求,需要加快建设。
  四、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方针,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清洁化”原则,以发电为主要利用形式,运用先进技术,加快推行在人口分布较集中、城镇化水平较高、收运体系较完善的区域优先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其他区域灵活建设生活垃圾气化发电设施。构建以集中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主,分布式垃圾气化发电为辅的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体系,科学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合理确定装机容量,改善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考虑全区及各设区市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增长等要求,合理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科学规划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处理能力,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垃圾气化发电项目。
  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统筹全区及各设区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协调推进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和区域共享,鼓励探索跨区域共享集中处置,推进垃圾发电、制气协调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发电设施利用效率。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着力建设一批技术先进、资源集约共享、环境友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气化发电项目,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清洁化处理水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强化监管,社会参与
  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征求生活垃圾燃烧发电规划意见,公开项目选址相关信息,坚持开放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监管和污染监控,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三)发展目标
  将垃圾发电作为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布局,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全面提高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清洁化水平。
  规划近期(至2025年),全区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和部分生活垃圾处理需求较大的县城基本建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县域开展垃圾气化发电项目试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3.1万吨/日以上,总装机规模约82.5万千瓦,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70%以上,初步形成成以发电为主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规划远期(至2030年),进一步完善各设区市城区垃圾发电处理需求,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90%以上,并力争早日实现设区市城区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全覆盖。加快满足条件的县域建设区域共享集中处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动垃圾气化发电覆盖偏远县域。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5万吨/日以上,总装机规模约124.8万千瓦,全区形成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发电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垃圾发电处理设施服务均等化。
  五、重点任务
  (一)加快生活垃圾发电设施建设
  加快在建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必须建成投产。已核准新增布局项目要争取在2020年底全部开工建设,按照建成时间倒排工期,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部投产。远期规划项目应优先采取联建共享方式建设,充分考虑服务区域生活垃圾增长情况,充分预留处理能力,合理规划建设规模,确保远期处理空间,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积极探索试占应用中小处理规模的垃圾气化等资源化减量化工艺。规划远期项目要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建成。建立完善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收运体系,做好与垃圾发电设施的衔接。
  (二)严格依法开展项目选址
  按照规划近期和远期的项目布局,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工作。纳入规划近期实施的新增项目,应尽快完成项目选址,明确四至边界。纳入规划远期实施的项目,应至少提前3年完成项目选址工作。项目选址应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处理及监控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本规划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接入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
  (四)定期开展规划评估考核和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规划。列入近期规划实施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在确定项目选址后,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六、规划项目布局
  综合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服务区域、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规划近期(2020-2025年),全区拟续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8个,推动已核准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开工7个,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布局13个;新增生活垃圾气化发电项目布局10个,共计新增生活垃圾发电日处理能力2.35万吨,新增装机容量60.8万千瓦。
  规划远期(2026-2030年),全区拟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布局9个,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3个,新增生活垃圾气化发电项目布局8个,共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1.87万吨,新增装机容量42.3万千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发电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任规划项目的落地实施。各设区市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立有利于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细化要求,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利益补偿机制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与各设区市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要对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规划的项目,积极争取纳入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县域垃圾气化发电项目;做好规划项目与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本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解决。做好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和环境准入条件审查工作。制定落实垃圾处理费用的保障措施,将农村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强生活垃圾发电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加大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融资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垃圾发电项目,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项目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防止垃圾处置低水平和无序竞争。对垃圾发电项目经营者给予减免税收、给予特殊补贴等,激励和推动垃圾发电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场址保护
  规划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并做好与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做好场址保护,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并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审查项目选址,加快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做好用地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推进,坚决避免规划随意调整。定期开展全区生活垃圾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对设备老化、排放不达标、技术水平落后的生活垃圾发电设施应立即进行更新改造,尽快达到标准规范要求。严格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五)加强宣传科普
  围绕社会公众关心的信息和问题,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大型户外广告、网络、手机APP等传统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志愿者等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各项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活动,制作科普宣传作品,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投资估算
  初步估算,规划近期全区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投资总计约134.5亿元,规划远期全区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投资总计约91.7亿元,共计新增投资226.2亿元。
  九、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与《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修编(2016—2020年)》相衔接,与《“十三五”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建设规划》(发改办环资〔2016〕2851号)等有关规划相协调。项目选址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可满足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一)环境保护措施
  拟建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选址。对于生态红线敏感区及脆弱区应单独进行选址论证,避免开工前及建成运行后出现环境邻避效应。
  拟建项目应严格采取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垃圾焚烧时产生的烟气包括烟尘、氮硫化物、重金属、二噁英、呋喃等污染物,应选择除尘、脱硫、脱销、滤袋、活性炭等工艺流程实施烟气净化,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欧盟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75/EU)等更高排放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恶臭气体排放治理。应对生活垃圾储运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进行负压密闭。项目运行产生的臭气包括氨、三甲胺、硫化氢等,应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收集除臭等措施进行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拟建项目焚烧飞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在厂内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后,运输至指定区域填埋。焚烧飞灰经处理后须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拟建项目污水应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垃圾发电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是渗滤液,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
  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加强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实现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烟尘浓度和排放量、渗滤液处理水质,以及运行工况等指标的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环境保护综合评估
  本规划环境影响实施总体可行。规划项目全部建成后,每年可替代化石能源总量约257.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642.7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19.3万吨,减排氮氧化物9.6万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构建以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可提高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综合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土地资源,有效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环保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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