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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机构同时做盘查?呼唤主管部门监管

日期:2020-02-26    来源:碳金融  作者:为国为民侠之大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2/2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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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核查 碳排放 碳减排

   自2019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文件以来,已听闻多个企业询问碳排放报告编制相关事业,很多企业对于碳盘查和碳核查,仍有很多误解和疑问,甚至有企业询问“去年我们的盘查和核查都是某某机构做的,今年不想找他们会有什么后果?”,不禁让人哑然失笑,这从一个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任重道远,同时也清晰的体现出我国目前碳交易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行业乱象和不规范行为。也存在很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有意误导重点排放单位的现象,甚至严重破坏了国家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公正基础。为此,本人作为一名低碳从业者,特对相关背景和要求予以简单总结,以供利益相关方参考。
  一、关于碳盘查
  (一)碳盘查的定义
  碳盘查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官方定义,一般来说,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方法或原则,对企业(组织)、产品等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消除的清除的量化过程。广义上来说,我们日常经常接触到的产品碳足迹的计算、企业碳排放信息的计算和披露、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报告编制等活动都属于碳盘查的范畴。而自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发文(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以来,全国约7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八大行业范围内年排放2.6万吨CO2e以上)每年的碳排放报告等咨询业务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市场,这也成为目前“碳圈”硕果仅存的几项可以称得上“市场端”的业务。本文所称的碳盘查,特指重点排放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主管部门(原发改委、现生态环境部)年度要求所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活动。
  (二)碳盘查的内容
  以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企业2019年碳排放数据的要求为例,主要内容为:
  1、根据主管部门近年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核算和编制碳排放报告;
  2、根据主管部门通知附件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3、2019年度新纳入核查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文提交排放监测计划。
  二、关于碳核查
  (一)碳核查定义
  同碳盘查相比,碳核查是一个相对来说较为清晰的概念,本文所称的碳核查,特指根据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最新为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文)和技术规范,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对响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实施核查工作的全过程。
  (二)碳核查的内容
  碳核查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专业要求,因此相对成熟的规范和流程,根据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文附件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指导,碳核查要求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共公正、专业严谨的工作原则,按照签订协议、审核/核查准备、文件审核/评审、现场访问、审核/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评审、审核/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同时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三、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
  (一)第三方核查机构定义
  目前国内尚没有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因此更难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特指各省碳交易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备案遴选或直接指定等形式,确定的具备对本省重点排放企业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等进行核查和审核资质的机构。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现状
  由于国家尚没有对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管,且各省碳核查现状各异,多方势力都想介入碳交易这个传说中的朝阳产业,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全国参与过碳排放核查的核查机构多达198家之多,这也导致了第三方核查机构队伍的良莠不齐。
  四、关于碳核查机构开展碳盘查业务制度规定
  (一)国家层面部分规定
  1、2016年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公正性要求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实施层面,“核查机构应避免为受核查方同时提供核查服务和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校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2、2019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核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其从事核查工作:(二)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费用;(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五)有违反核查技术规程的其他行为的。
  (二)地方层面部分规定
  目前仅有少部分省市制定了当地的碳交易管理办法,精神基本与57号文一致,以江苏省和北京市为例:
  1、《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核查机构不能提供有关碳交易的咨询服务。如为受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监测、测量、报告等咨询服务,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等咨询服务。对于曾为碳排放单位提供过上述服务的,不得再为其提供核查服务”
  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
  (三)结论
  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以及从核查的基本技术规程来说,核查机构同时从事同一个利益群体的碳盘查和碳核查业务,都是违规甚至违法的,应该需要坚决杜绝的。
  五、结语
  碳盘查本质上是一种重点排放单位的自主行为,部分重点排放单位由于人才和经验的储备不足,因此需要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协助完成,产生了碳盘查业务,碳盘查的结果对企业负责,为企业利益服务;而碳核查本质是对委托方(一般是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第三方核查业务服务,需要的是客观、公正的核查结论。而一旦核查机构同时涉及同一个利益关联方的碳盘查和碳核查业务,则直接破坏了核查工作要求中的客观独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违反了主管部门对与核查机构要求的相关制度,是不可取的。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有部分核查机构主动的开展碳盘查业务,甚至利用核查机构的身份故意误导或强制重点排放单位以承揽相应的碳盘查乃至碳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的现象多有出现,该种现象危害重大。首先,对主管部门来说,碳核查机构利用政府委托开展第三方碳核查的信用背书,开展利益冲突业务,撇弃了“第三方”的本质,这是对主管部门政府信誉的透支;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来说,严肃的盘查和核查工作成了核查机构自娱自乐的游戏,在非公正的核查下得出的排放数据难等以做到严谨和准确,对于配额分配、履约、内部碳管理建设等都可能埋下长远的隐患。
  用一个大路货又有点不恰当的比喻来说,部分碳核查机构这种同时充当“裁判”和“运动员”双重角色的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这场赛事“打分”的公平基础,也同时损害了其他赛事参与者的利益。因此,建议赛事组织者(主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及时的将“犯规”者逐出场外,维护整个赛事公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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