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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市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

日期:2020-03-05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3/0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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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 污染源登记

   2月22日,记者获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了开封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开封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在91个固定污染源管理类别中,将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范围,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排污项目、工程未完工的单位,完工后应按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执行。其余58个行业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据悉,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负责其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申领程序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实效,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及时限等。
  按照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将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全面清理本辖区所有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登记全部到位。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要同步部署,一体协同推进,一次核发或登记到位。
  摸清底数。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在二污普数据导入时,要全部导入,只增不减。要组织对本辖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并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环保税征收企业名单等信息,查遗补漏,全面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全部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排查无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出全部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对照2019年版名录,将剩余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2019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后再行办理。
  分类处置。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清单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按照生态环境部明确的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进行分类处置。
  整改清零。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清单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零,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排污登记应填报尽填报,逐个销号,承诺整改的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无法排污登记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辖区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应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加强整改期内的生态环境监管,根据整改完成情况依法、依规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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