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45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
《条例》提出,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际采取的方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保持一致。
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 王平;法规司 王彬
电话:(010)65646237,65645268
邮箱:wangluochu@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10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反馈意见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