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2020 年 VOCs 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洛发〔2018〕23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 VOCs)治理,有效遏制臭氧污染,确保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的思路,全面治理工业源、移动源和生活面源 VOCs 污染, 建立完善 VOCs 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强化 VOCs 环境监管,进一步削减 VOCs 排放量,倒逼产业升级,有效遏制臭氧超标,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洛阳绚丽篇章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主要任务
(一)工业源VOCs 污染治理
1、石油炼制行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 6月底前,中石化洛阳分公司等石油炼制企业对重整催化剂再生工 艺烟气、废水处理有机废气进行提标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VOCs 及其他挥发因子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吉利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石油化学行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 6月底前,石油化学企业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含卤代烃有机废气进行提标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 6 月底前,全市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工艺有机废气进行提标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制药工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 6 月底前,全市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 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对发酵尾气和制药工艺产生的有机废 气进行提标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合成树脂工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 6月底前,合成树脂企业对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提标治理, 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聚氯乙烯工业全面执行 VOCs 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 6月底前,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对热熔挤出工艺排放 VOCs 进行提标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橡胶制品业 VOCs 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橡胶制品企业对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炼焦化学工业 VOCs 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焦化企业对焦油贮槽、粗苯贮槽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净化后的废气送燃烧室焚烧,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电池工业 VOCs 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电池生产企业对涂布烘干和加注等生产工艺排放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表面涂装工艺 VOCs 治理。具有表面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加工、家具制造(含钢制、木制)、金属制品、集装箱加工、门窗加工等行业,应优先选用水性、高固体分、UV(光固)涂料 等低(无)VOCs 涂料,采用静电、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的涂装工艺,源头上减少 VOCs 的产生和排放。2020 年 6 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对调漆、涂装、烘干工艺排放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 落实密闭涂装措施,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即非甲烷总烃(NMHC)、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浓度分别不超过 50、1、20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印刷行业 VOCs 治理。印刷企业(含出版物印刷、包装印刷、一般装潢印刷,不含商业文印店)应优先选用水性油墨、大豆基油墨、UV(光固)油墨等低(无)VOCs 油墨,采用先进的印刷工艺,源头上减少 VOCs 的产生和排放。2020 年 6 月底前, 印刷企业对印刷、烘干、覆膜等工艺排放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落实密闭印刷措施,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河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排放限值见 附表)。〔市新闻出版局、文广旅游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 场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沥青搅拌站 VOCs 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全市沥青搅拌站(包括订单生产的长期站和项目配套的临时站)落实密闭生 产、密闭储存、密闭运输、道路洒水、车辆冲洗措施;对沥青加 热、保温、热储工艺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消除异味,取消无组织排放;对石子煅烧加热、筛分工艺及沥青石子搅拌工艺的粉 尘实施收集治理;对沥青烟中的 VOCs 实施收集治理。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沥青烟中的颗粒物和工艺粉尘排放浓度 不超过 10mg/m3,4 蒸吨及以上的燃气加热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配合,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煤气发生炉 VOCs 治理。2020 年 7 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对酚水系统中的 VOCs 实施封闭、收集处理;建设驰放气收集回烧设施,解决煤气发生炉启停炉期间驰放气无组织排放问题;建设煤焦油除味设施,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规范处置煤焦油;气化后的炉渣要及时清理收集,煤气发生炉较多的要通过管道收集、皮带密闭传输,炉渣全部进仓进库;净化后的废气送入窑炉焚烧,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辖区政府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且 2020 年底前能改造到位的,免于治理直接拆除煤气发生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其他工业企业 VOCs 治理。2020 年 6 月底前,人造板工业、塑料颗粒加工、塑料制品业、蘸油热处理工艺、防水材料制 造、浸漆工艺等其他无 VOCs 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落实密闭生产措施,对原料储存、生产工艺、稀释包装、灌装加注等工 艺环节排放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消除挥发性异味,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限值见附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移动源VOCs 污染治理
1、加快车辆升级换代。在全市公交、市政、环卫、邮政、出租、物流领域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2020 年底前,保证城市运行的工勤车辆(包括垃圾清运、污泥转运、道路保洁等车辆)全面 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加快实施《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6 号),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市工信局、公安局分别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 维护(I/M)制度”和“环保取证+公安罚款+交通监督维修”的监管机制,建立“监测-维修-执法”闭环工作机制,重点查处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有效降低机动车尾气对VOCs 和NOx 贡献。〔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协同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优化重点区域车辆通行。采取优化红绿灯设置、增设单行道、取消路边临时泊位、车辆限行绕行等措施,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提高车辆通行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城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
(三)面源 VOCs 污染治理
1、机动车维修行业 VOCs 治理。汽车维修行业应优先选用水性、高固体分、UV(光固)涂料等低(无)VOCs 涂料,采用静电、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的涂装工艺,源头上减少 VOCs 的产生和排放。2020 年 6 月底前,对调漆、涂装、烘干工艺排放的 VOCs 进行收集治理,落实密闭涂装措施,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有组织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标准 要求,即非甲烷总烃(NMHC)、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浓度分 别不超过 50、1、20mg/m3。〔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餐饮行业 VOCs 整治。认真落实《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 1604-2018)、《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攻坚办〔2018〕122 号)要求,切实强化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安装、维护管理、监督检测和在线监控。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运营商户, 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检测,对大型、重点区域周边和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测频次与密度,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 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2020 年 6 月底前,城市区实现市、区、街道办餐饮油烟在线监控三级联网,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在线监控纳入市级监管,城市各区实现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在线监控全覆盖。各县(市)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98%以上,将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纳入油烟在线监控。建立餐饮场所动态管理清单台账,详细记录每个餐饮场所的灶头、席位、油耗及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维护情况,核算全市年度油烟排放量。严查油烟直排、将餐饮油烟直排下水道或地下洞穴、油烟排向附近居民、人员密集场所、马路行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委会)负责落实〕
3、干洗行业 VOCs 整治。全面普及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干洗业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且贮存不得超过一年,建立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台账,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应全 部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收集、贮存及处置, 填写转移联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建筑行业 VOCs 综合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挥发性 有机物的涂料和稀释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类涂料和胶 黏剂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责成使用单 位清退,对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依法查处,并对使用单位 在全市通报曝光。〔市住建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 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VOCs 监测监控
1、扩大 VOCs 排放在线监控。2020 年 9 月底前,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等三大行业企业要按照《河南省 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环办〔2019〕98 号)的要求建设 VOCs 排放在线监控设施;重点涉 VOCs 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现代煤化工除外)等企业 建设 VOCs 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局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设装卸油视频监控系统。严格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豫环文〔2019〕109 号)要求,2020 年 7 月底前,营销汽油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全部建设装卸油视频监控系统(也可利用现 有的视频监控设施适当调整位置),对每次装卸油现场进行视频记录,视频资料电脑保存一年以上。通过技术手段监督业主单位 按照规范实施装卸油,落实油气回收要求。预期未加装装卸油视 频监控装置的停止营业,视频信息缺失的视为未进行油气回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测。严格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豫环文〔2019〕109 号)要求,认真做好油气回收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年度抽检工作。不再实行“业主年检、政府审核”制 度,全市营销汽油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聘 请专业机构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自行监测,主要对油气回收 设施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等技术性能进行监测,有在线监控 设施的同时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校对,油气回收设施性能不达标 的应及时进行维护,在线监控设施不准确的应及时校对,并向辖 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业主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 负责,原始监测报告至少保存两年以上,无监测报告的视为未开 展执行监测,由县级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要委 托第三方按照不少于 20%的比例对全市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抽查监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由辖区环保部门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业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VOCs 环境监管
1、严格 VOCs 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 VOCs 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新建涉 VOCs 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现有涉 VOCs 工业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 VOCs 排放量;城市建成区外新建涉 VOCs 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 入环境执法管理。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工业企业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 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 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面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 号),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文广旅游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VOCs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各县(市、区)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重点检查无环保手续非法生产加工涂料、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家具涂装、钢构加工、人造板、注塑、露天喷涂等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取缔标准,常态化做好 VOCs“散乱污” 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新闻出版局、文广旅游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臭氧污染管控。依据 VOCs 源解析结果,精准实施高温季节臭氧污染管控,有效降低臭氧增生。对排放VOCs 和NOx 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控,协同削减 VOCs 和 NOx 的排放量, 重点管控石化行业、表面喷涂、印刷行业、化工、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等企业。持续做好重型柴油货车限行管控,采取装卸油限时、非道路移动机械限时禁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车辆限标、重点用车企业货车限行等措施,有效削减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取维修喷涂、建筑施工、道路划线、干洗行业错时作业等措施, 有效削减高温时段面源 VOCs 的排放量。强化重点区域周边的环境监管,有效疏解区域机动车通行,减少机动车尾气蓄积,加大高温时段洒水频次,增加高温时段空气湿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新闻出版局、文广旅游局、商务局、市场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泄漏点在 2000 个及以上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煤化工、其他有机化工企业要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动密封点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静密封点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对检测发现的泄漏点要及时维护,并建立检测维修台账,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企业无技术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工信局配合,吉利区、孟津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强化 VOCs 环境执法。开展 VOCs 专项执法检查,第二季度主要围绕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落实臭氧管控措施开展专 项执法检查,第四季度主要围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 和季度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做好对储油 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主要检查 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在线监控数据是否达标、检测报告 是否真实,臭氧管控措施是否落实,视频资料和监测数据是否完 整,严查 VOCs 净化设施及配套的监测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查活动、不及时更换维护VOCs 净化设施、不按规定报备 VOCs 净化设施停运、VOCs 超标排放、违法处置废弃活性炭和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 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文广旅游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会)负责落实)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 治的重要内容,臭氧超标已严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 VOCs 污染防治工作,将 VOCs 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大局,统筹谋划,重点推进,切实履 行属地管理责任。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查清源种和排 量,科学防治,严密组织,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为政府当好“参谋”。各县(市、区)要建立任务调度台账,明确每个项目的计划进度,挂图作战,应治尽治,有序开展 VOCs 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实现 VOCs 治理任务“全面清零”。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是辖区 VOCs 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企业限期完成 VOCs 防治任务。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组织 VOCs 污染治理工作,编制方案,明确标准,下达任务,组织考核验收, 并做好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汽修行业完成 VOCs 治理工作;商务部门指导废品回收加工行业完成 VOCs 治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成品油行业污染防治工作;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装饰行业完成 VOCs 治理工作;新闻出版和文广旅游部门指导督促印刷行业完成 VOCs 治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含 VOCs 产品质量监测认证;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VOCs 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企业和业主是 VOCs 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限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实行污染治理定期调度,VOCs 治理任务实行“清单管理、系统调度”,市生态环境局要对 VOCs 治理任务实施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实行重点项目督办,对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督办,全过程帮助企业治污;对进展较慢的项 目实行挂牌督办,既督政又督企,通过领导分包、驻厂督办、负面曝光、综合惩戒等措施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实行目标 考核,将 VOCs 污染治理任务纳入“大气攻坚”“生态体系建设”“绿色发展”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与责任领导的环保审核、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未完成省级任 务导致我市考核排名靠后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加强政策引导。一是给予项目支持。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在新建涉 VOCs 项目年度预支增量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未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严控新建工业涉 VOCs 项目。二是落实奖励政策。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VOCs 减排效益明显,具有行业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将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正 向激励政策》(洛政办〔2019〕66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补。三是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按时优质完成治理任务,环保绩效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被评为行业 A 级、B 级或绿色引领企业称号的企业实施宽松的管控政策,对未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 加严管控,超标排放的从严查处。
(五)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技术帮扶工作,按照“排什么,治什么,测什么、控什么”的原则,查明病因,对症下药,一厂一策,科学施治,帮助治污企业解决“技术瓶颈”问题,让企业少投入、少走弯路,节约资金,节约时间,在确保进度的前提下提升污染治理质量。对 实行绩效分级管控的行业,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 A 级标准开展污染治理,不仅要实现有组织排放达标,更要在治理技术、无组织 排放、监测监控水平、运输方式等方面达到 A 级标准,争取成为行业绿色环保引领企业。
(六)加强治污管理。2020 年 5 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 2019 年 VOCs 治理任务的复查、验收、评估、备案工作,治理不达标的企业由各县(市、区)下达复治任务。未列入市级治理任务清单且未达到本方案治理要求的企业或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治理任务并按时完成治理。对已明确列入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2020 年 6 月底前能够搬迁到位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治理,2023 年底前搬迁到位且期间仍需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对长期停产、法院查封、破产重组等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企业在系统调度中列为“不具备治理能力”,由辖区人民政府落实停产措施并负责日常监管,未经治理达标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行动滞缓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由辖区人民政府落实停产措施,实施停产治理。原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宽于本方案治理标准的新建未验收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采用焚烧技术 (包括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治理 VOCs 的企业或项目可适当延长治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