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建立全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广泛征求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多家具有代表性企业意见,并完成法制审核。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优先保障发展效益好的地区、领域和企业;二是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建立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类别“黑名单”制度,严格跨省转入条件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各地市开展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暂存试点工作,对技术可行、风险可控的项目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四是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五是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落实危险废物存量管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引导和促进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