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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0-06-10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6/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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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收费 市政污水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承担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排水﹝2015﹞54号)明确,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承担。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一)从2015年8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已办理银行划账的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

(三)以现金缴费的用水户,缴费方式不变。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由广州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2017年7月1日起广州市中心城区将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政策,中心城区包括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荔湾区、原黄埔区及番禺区的大学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配套政策将于下期报纸进行详细说明,用水户也可咨询热线:96968。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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