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布实施《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14项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4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6项不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对《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予以规范。这是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出的又一项重磅举措。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促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上级规定的8项免罚情形全部纳入《清单》的同时,新增了6项需求最迫切、反映最突出、经验最成熟的免罚情形,并新增4项从轻处罚的情形。这是省生态环境厅今年7月1日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实施后,省内首个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地市级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
免予处罚前提为违法行为轻微 未造成污染并及时有效整改
《清单》规定,当事人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14项情形具体包括:未批先建行为、未依法备案行为、未验先投行为、单因子轻微超标排放行为、因突发故障等原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轻微的扬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为、露天喷漆等偶发性行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不及时公开信息行为等。
《清单》还对每种情形都设定了严格明确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适用条件,才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当事人要作出书面守法承诺
《清单》规定了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4项情形。
4项情形具体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无污染物排放或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公益类项目、突发故障导致的超标排放等。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6项情形不适用免予行政处罚 或从轻处罚
《清单》在规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的同时,一并规定了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6项例外情形,具体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
案件调查取证全程音像记录 处罚决定集体审议 以程序合法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对主动改正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之一,如何规范行使,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执法、严格监管的首要要求。为此,市生态环境局在发布《清单》的形式上采用“通知+清单”的形式,由《清单》明确列举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通知正文则明确规定保障实施措施,对《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予以规范,主要从落实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案件办理程序、案件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确保案件办理既做到实体合法又符合程序规定。
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时,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对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等行为 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设定免罚和从轻处罚也是为了激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清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清单》印发施行后,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市生态环境系统各执法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做好《清单》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按照适度把握、重点突出、分批推进的原则,根据第一批清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完善或分批推进,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精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