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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第二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0-07-21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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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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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 环境监察 环境执法监管

近一段时间,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实施跨区交叉强化执法、开展利剑斩污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今年截至6月30日,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481件。为切实以案示警、以案释法,现选取第二季度立案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件,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建设项目违法五个领域,予以公开通报。希望全市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守法经营,共同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一类: 水污染类案件

案例一:

2020年2月26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东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99-1、99-2、99-3号)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总排口的排放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WY20RE-15[6]号)显示,当日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值超标6.37倍,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沈阳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六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本案是典型的医药化工企业污水排放超标案件。作为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监管企业,医药化工行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污水排放超标将导致企业遭受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纳入征信系统导致企业信用受限。

案例二:

2020年4月23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1号)进行了交叉执法,并现场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集了水样。4月25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总磷数值为11.8mg/l,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6倍的违法行为。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在依法调查核实取证的基础上,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跨区交叉执法活动,有效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开展。本案系交叉执法过程中铁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作为排污单位,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只有摈弃侥幸心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才能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类: 大气污染类案件

案例三:

2020年4月7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新华康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4月14日,由铁西分局委托的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燃油锅炉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折算排放浓度为59 mg/m,超标倍数为0.97倍、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排放浓度为1114mg/m,超标倍数为10.14倍、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排放浓度为844mg/m,超标倍数为3.22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本案是一起燃油锅炉超标排放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很多企业拆除了燃煤锅炉,更换了燃油、燃气设备。但仍需注意的是,燃油燃气设备也存在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仍需依据相关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对燃油、燃气设备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也会导致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4月25日,沈阳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对辽宁波尔莱特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75-1号)开展了交叉执法检查,并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生物质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了监测,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烟气中的颗粒物为170 mg/m3,氮氧化物为213 mg/m3,分别超过排放标准4.7倍和0.07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铁西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沈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本案是企业因使用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中,选择生物质燃烧设备以降低污染物排放,但在使用生物质设备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两点:一是不得掺烧煤炭等重污染燃料,否则极易导致污染物超标的问题;二是生物质燃烧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依然会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因此仍然需要严格运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否则将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处罚。

案例五:

2020年4月28日,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上级交办件,反映2020年4月27日21时14分,有人将大气扬尘实时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人为遮挡。执法人员对沈阳兴立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水湾路的银河丽湾二期(别墅区)施工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回填土施工作业,工作人员在2020年4月27日21时14分至2020年4月28日0时45分期间,为了减少施工中对抑制扬尘的洒水作业量,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用黑色塑料袋对在线监测设施扬尘采样口进行包裹,存在故意干扰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案是典型的企业对在线监控设施实施干扰导致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个别企业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对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采取喷淋、封堵等手段,干扰设施运行,从而达到规避监管超标排污、降低环境治理成本的目的。这类恶意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对干扰在线监控设施实施恶意排污的企业,在依法严肃处罚的同时,还将依情形依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追究个人违法责任。

第三类: 夜间建筑施工扰民类案件

案例六:

2020年4月13日晚22时后,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大连梓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八一路小区5号1单位4层1号)承建的龙湖云峰原著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噪声扰民。执法人员对龙湖云峰原著建设项目建筑工地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并扰民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企业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是春夏季节群众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个别建筑企业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不惜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连续开展夜间施工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在这里,提请广大施工单位注意,对于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或非特殊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夜间10点至次日凌晨6点不得从事排放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四类: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类案件

案例七:

2020年4月13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与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对上海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柳树乡花古水库)进行了联合执法,经过两天调查核实,共发现废弃物(危险废物)531个,塑料桶30个,用498个铁桶做了30个浮船(另外三个堆放在岸边),用塑料桶30个做了5个浮船。该单位将危险废物转为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之规定。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件。在本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与环境部门实施司法联动,对当地违法利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实施打击处理。根据我国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与其承装物一样被列为危险废物管理,切不可因为包装容器已经清空,而将其擅自利用,否则将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案例八:

2020年3月23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顺灵畜禽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甲苏南工业园F区1-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规范危废暂存间,无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决定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案是典型的因环境管理不善导致环境违法的案件,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管理,有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与其他原材料和产品混放,有的企业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还有的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这些情况极易导致危险废物的丢失和遗撒,从而对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运输规范,并依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防出现二次污染。

第五类: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类案件

案例九: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新民市张家屯镇振兴路36-15号)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1862000元的3%,对沈阳北方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五万五千八百六十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本案是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在编制并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不仅将依法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因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致使已建成的项目被拆除重建或被责令恢复原状。不但缴纳罚款,还会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损失。

案例十:

2020年3月26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国科金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24室)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2019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11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20年1月竣工,2020年3月26日已投入生产,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十万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解读:本案是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典型违法案例。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企业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后,应当同步建设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应当委托第三方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而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是保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不经验收不能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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