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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如何做好VOCs专项执法的迎查备查工作

日期:2020-08-04    来源:生态环境小助手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8/0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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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专项执法监察 VOCs治理 臭氧管控

为进一步管控臭氧污染,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了VOCs专项执法检查,我们工业企业如何做好迎查备查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违法风险,下面我做些简要介绍,相信会给大家带来些帮助的。

1、要做好相关环保手续的完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环评审批(或登记表备案)及“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应持有排污证的,应持证排污,应进行排污登记的,应完成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和登记表备查)。涉及到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应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自查的内容不仅要看有没有相关手续,更应自查生产原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规格和数量、产品及产能等是否与相关手续一致。如原料或产品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有不一致的,还没有开展“三同时”验收的,应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属于一般变动的,应在验收中予以明确。如果已经通过“三同时”验收,但没有发现上述变动的,这说明验收工作存在重大瑕疵,企业可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2、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具体控制措施要求,自查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系统的收集率、同步运行率和处理率。需要特别注意的,VOCs收集处理系统需要负压运行,如果是正压,需要针对这部分的管线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工作。有相关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还应对照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编制整改方案,列明问题清单、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并主动报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进度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汇报。

3、要做好治理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健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采用光氧或活性炭吸附等单一处理工艺的,要评估处理效果,效果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对治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使用活性炭吸附的,应及时更换废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的,立即予以更换。更换后的非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进行活化再生。暂存超过一年的,必须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另外,废活性炭需要密封贮存,如不密封,被吸附的有害物还会再次释放出来,造成二次污染。

4、要做好排气筒规范设置。排气筒的数量和高度要符合环评审批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设置相应的标志,相关要求可参考本号之前的文章《废气排气筒该如何设置才符合相关要求呢》。还应注意的是,凡是有VOCs处理设施的,不但应在排气筒上设置采样孔,还应在处理设施的进口设置采样孔,否则无法监测设施的处理效率。

5、要做好清洁原料及清洁工艺替代。特别是使用含VOCs产品的工业企业,应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寻求低VOCs含量的产品进行替代,例如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等。使用滚涂替代喷涂,使用喷塑替代喷漆加工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的控制性措施要求中,只针对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产品。如VOCs质量比小于10%,就可以不用对其使用过程进行密闭,也不用收集和处理含VOCs废气。当然如果环评审批有明确要求的,还应执行环评审批要求。

6、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及VOCs废气处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危险废物,如沾染VOCs的包装容器、漆渣、废活性炭等,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相关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设置规范的贮存场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相应台账,报送管理计划,落实申报制度,做到源头分类,制定应急预案等,具体要求可参考本号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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