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量刑标准做出规定。
《审理指南》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情节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情节严重”。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至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有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
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
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等情节的,将从重处罚,增加1至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根据《审理指南》,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初次犯罪;未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确保受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单处罚金的数额不低于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