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一个轮回的探索,VOCs的管理已经回归。
VOCs从春秋战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你说你的概念我说我的概念,到后来又是五代十国,五胡乱华乱成一团糟,再后来进入了VOCs、NMHC和TVOC三国鼎立,现在终于基本一统。
早期的环评报告往往是以非甲烷总烃(NMHC)为排放因子,而以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为质量评价因子,那时候两者还没有文件确认他们都可以表征VOCs,但现在看起来是科学的。
经过分割理解以及不知所以然的管理后,近期的几份国家标准和文件政策已经把原来很多人认为是具体污染物的VOCs概念化,把污染物具体项目定为非甲烷总烃(NMHC)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并按照行业进行表征,统一起来。
只要确认了行业特征,我们在环评报告中,只管大胆地把非甲烷总烃或者是TVOC表征VOCs排放的量,包括后面的总量要求就行。
那么,你还会不会说哪一个项目只说了非甲烷总烃(NMHC),没有VOCs的评价和排放标准吗?
二、为什么闹了那么久,还是感觉VOCs管理用非甲烷总烃指标比较直接明了?
贡工说过:黄世仁斗入升出,只是量器不同。我们说的都是VOCs,只是用非甲烷总烃或是TVOC表征而已。
意思就是说,因为监测方法的不同和不可比性,用非甲烷总烃和用VOCs监测结果不同。
看看几种监测方法就会明白:
1.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用hj 38,环境空气用hj 604。
2.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固定污染源用hj 734,环境空气用hj 644。
3.室内空气TVOC,GB/T18883-2002附录C。
4.广东地标总VOCs,采用室内空气TVOC的监测方法。
上面已经说过,非甲烷总烃(NMHC)的监测是减法,相对粗放,方法简单成熟,大范围准。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是加法,细分准确,理论上是应该更加准确但实际监测却是大范围较差。
这是由监测条件决定的,室内空气监测方法的主要测量区间在于C6-C20的范围,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里对于TVOC的定义更加严格,要成分90%以上的成分进入,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监测条件下,谈何容易?目前还没有监测规范出台,只能留给人们一个想像。
在技术条件发展尚未到达高水准的时候,用非甲烷总烃(NMHC)进行简单直接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办法。
三、正确理解几个辖免条件。
低VOCs物料生产工序可以不用进行废气收集是指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但要注意一个问题,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就要收集处理,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300公斤/年以下的辖免,目前只适用于广东省。
有的网友提出,目前要求有机废气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低于80%,它要求的范围是指单根排气筒,或者是某个工段或车间,还是指全厂合计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呢?
这个问题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条文中应该理解为车间,但全厂排放速率太高有风险。另外,这个条款是可选择执行条款,要以地方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四、环评该彻底把几个不合理的问题解决了。
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做一企一策最大的感觉就是和环评之间的矛盾。环评把不合理的东西写进去,一批复就埋坑,应该清理了。比如双九十,比如执行家具标准还要双九十,一个厂给出一公斤的量,这些历史的产物不应该在国家标准出来后还重现江湖。
因为把不可能的东西一写进去,只有逼人家去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