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8月26日我局印发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19〕57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出台对规范资金管理,鼓励企业节能和清洁化技术改造,促进工业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2019年以来,省、市调整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标准、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标准得到了细化以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有关情况,现行《细则》须在适用范围和扶持标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总共六章15条,包括总则、资金管理、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项目申报及评审、监督检查、附则6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含3项条款,其中:第一条阐述《细则》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细则》中的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以下简称“工业节能资金”)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市工信局的工作职责范围。
第二章为“资金管理”,含4项条款,其中:第四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第五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的支持范畴;第六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是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第七条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为“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含3项条款,其中:第八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的支持对象的条件;第九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第十条明确工业节能资金支持的奖励标准。
第四章为“项目申报及评审”,含1项条款,第十一条明确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入库、支持计划和项目下达。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含2项条款,第十二条明确市工信局对获得工业节能资金的单位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十三条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章为“附则”,含2项条款,第十四条明确《细则》解释部门为市工信局;第十五条明确《细则》实施有效期限并废止原文件。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缪凌锋,联系方式:22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