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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求意见稿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日期:2020-11-07    来源:投资银河汇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1/0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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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权 温室气体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

11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份征求意见稿,披露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则,似乎意味着从2017年开始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进入收尾期。那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呢?今天我们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最早源于排污权交易,其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由此,我们可以对应的理解碳排放权,它是指排放单位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份额,享有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向排放单位发放排放配额,规定温室气体排放上限,要求其据此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管理并减排。但在现实中,排放单位有的减排、有的超排,这就会产生碳排放权交易,即超排单位向减排单位购买配额。

比如某个用能单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额为1万吨,如果这个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排放,将碳排放量减低为8千吨,那么多余的2千吨,就可以通过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单位因为扩大生产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额不够用,也可以通过交易购买,这样,即能控制住整体区域的碳排放总量,又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节能减排。

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就是由强制性配额市场和自愿性减排市场两部分组成。

问题与挑战

自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以来,中国一直在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

虽然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者对碳交易的认识日益清晰,但整体看来还存在着诸多挑战:

1.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碳交易的了解程度有限,在市场不明朗、政策不稳定、对配额计算及排放量计算方法不了解的情况下,大部分控排企业抱着观望态度未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控排企业出于风险规避的原因,在非履约期缺乏交易动机,无法形成有效的碳价格,试点过程中暴露了价格信号失灵、碳交易活跃度低、季节性特征明显、履约期与非履约期间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

2.我国碳市场结构单一。一方面,市场参与者较少,可供市场交易的碳配额几乎都掌握在控排企业,而控排企业交易意愿低迷,市场流动性不高,难以吸引市场其他参与者。另一方面,国内试点碳市场起步于碳现货,市场交易产品单一,碳金融随着碳现货的逐步发展,相比于传统金融产品其盈利较低、产品设计不完善。

3.碳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碳金融产品多样化但不成规模。尽管各试点碳市场交易所与机构均尝试了多样化的碳金融创新产品,涵盖了各类主要工具,但都不成规模,流动性、透明性不足,同时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措施也亟待完善。

因此,想要建立健康可持续的碳市场,我们需要更多操作细节的出台和硬件设施完善,想要完成低碳转型,我们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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