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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检察机关签署《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

日期:2020-12-14    来源:高检网  作者:闫晶晶 李春薇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2/1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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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太湖流域治理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12月11日上午,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会上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下称《协作意见》),提出探索推进全流域的跨省际区划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该项工作提出要求,强调上海、浙江、江苏三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扎实办好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全流域、跨区划治理中的制度效能,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记者了解到,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建立环太湖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诉讼管辖机制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环太湖地区检察院、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环太湖流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了《协作意见》草案,在征求三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协作意见》旨在统一相关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跨区域监督合力,提升环太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

《协作意见》适用于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细化了在跨区划管辖的具体操作程序,包括线索移送、上级督办、指定管辖、协商管辖、相关原则及结案程序等方面;统一了办案标准,规定“应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了有益创新,对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案件,探索推进全流域的跨省际区划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水污染治理中的瓶颈问题,有利于推进环太湖流域的跨省域执法和司法协作,促进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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