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出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各单位、各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应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
三是招标文件中对VOCs含量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写明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四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招标或备案活动中,特别是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和公务车辆维修等方面,也应严格落实本市VOCs治理要求,明确引导采购人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低VOCs含量产品。已入围政府采购定点的供应商应按照最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