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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日期:2020-12-16    来源:中国网  作者:吴佳潼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2/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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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 大气污染区域

12月16日,据工信部消息,工信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征求意见稿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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