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但是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中没有给出定义。
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能明确界定“三化”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我国学术界对“三化”缺乏统一认识,主要争议如下:
(1)“减量化”仅是指在废物产生之前减量,还是也包括废物产生之后在排放、收集与处理过程中的减量?
(2)“资源化”仅是指废物作为原材料的利用或废物的再生利用,还是也包括将废物直接或加工后全部或部分作为产品的“再利用”?
(3)“无害化”仅针对焚烧、填埋等最终处置方式,还是也针对各种废物减量以及资源能源回收方式?“减量化”“资源化”是否首先必须满足无害化”要求?“资源化”是否必然优先于“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否可以替代“无害化”?
上述争议也导致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三化”评价时缺乏可靠、可比、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对同样的废物处理系统,采用不同的指标,划定不同的边界,得到的评价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比如我国不少媒体在报道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建设的国际经验时,常常提到瑞典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高达99%,德国达到64%,而日本仅约20%。实际情况是瑞典将占比高达49%的垃圾焚烧量也统计在了“资源回收”当中,导致资源回收率翻了一番;德国将进入机械生物处理厂的垃圾全部计入“资源回收”,其实其中仅有6%的垃圾真正成为资源;而日本的“资源回收”统计数据中仅包含直接或二次加工后的物质回收量,不包括焚烧量,而且厨余垃圾也归类为可燃垃圾进入焚烧炉处理。如果按照瑞典的统计方法,则日本的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也超过了99%,而且我国不少城市的“资源回收率”也超过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