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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境违法,性质恶劣,企业、个人被“一案双罚”!

日期:2021-03-17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3/1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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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走航监测 废气排放 生态监察

今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首次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某印花厂处罚20万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胡某处罚5万元。

在2020年“蓝天保卫战”百日冲刺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车对重点区域开展夜间巡查时,监测到1处点位甲苯数值超标,通过排查发现一家非法印花厂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经调查取证,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且长期以”打游击”的方式逃避监管,现场污渍满地、臭味浓烈,性质非常恶劣。海珠分局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且长期以”打游击”的方式逃避监管,现场污渍满地、臭味浓烈,性质非常恶劣。海珠分局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该项目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负责人胡某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印花厂已停产清理。

建设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遵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建设,企业违法,相关负责人同样应当担责受罚。下一 步,海珠分局将持续加强依法治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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