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7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发展改革委 黄嵩;
联系方式:0791-88915178,88915314(传真);
邮 箱:jxfgwsjc@163.com。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5栋408室,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江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江西省实际,就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二、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但考虑其承受能力,2025年底前暂免缴纳。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环保税、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氨氮40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元/吨•年、氮氧化物300元/吨•年,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四、排污权交易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出让(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五、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方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征收机关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和相关缴费程序。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交易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交易机构应当在其工作场所及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