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建城管﹝202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文明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共青团河北省委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6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严格贯彻《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和分类标准,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确定强制分类区域。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区、雄安新区启动区和三县城区、廊坊市北三县城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区域、沿海各县(市)城区强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到2023年,强制分类区域内所有公共机构、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强制分类区域的居民社区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在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和农村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市)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以下均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市)政府负主体责任,不再列出)
(二)统一垃圾分类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在全省统一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依次按照红、蓝、绿、黑四种颜色分别标识垃圾桶站、垃圾箱房等投放设施。因地制宜采取“4+N”分类模式,在四分类基础上增加家庭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废旧家电、园林垃圾等分类标准,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分类规则并指导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强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分类制度
(三)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坚持从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系统推进垃圾减量化工作。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对产品进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绿色包装技术标准,生产可循环的包装材料,并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推动产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在流通环节,督促乳品、饮料、酿酒等企业通过销售渠道建立本企业产品包装物回收机制;深入推进邮政快递业包装袋和封装胶带专项整治,提高包装物回收利用率,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有序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在消费环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限制一次性消费品使用,督促餐饮、宾馆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在餐饮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光盘行动”,减少餐厨垃圾增量。(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四)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小区所属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无人管理的小区,属地居委会为责任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各类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分类宣传、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督促引导分类投放、将分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五)科学设置投放设施。居住区垃圾分类投放推行“定人定点定时”模式。综合考虑居住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逐步推行投放设施“撤桶并点”,在投放点按四分类标准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投放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分类指南宣传栏、遮雨棚、洗手装置、除臭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在单位办公场所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投放设施,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投放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在广场、公园、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投放设施,餐饮门店设置厨余垃圾投放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大型社区和较大单位鼓励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的集中投放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
(六)严格垃圾分类收运。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配齐四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所有收集、运输车辆喷涂相应分类标识,加装监控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属地环卫车辆信息化监管。发挥群众和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积极性,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得进出小区”的双向监督机制,杜绝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收运生活垃圾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准确登记生活垃圾种类、重量、去向等信息,确保生活垃圾收运情况可核查、可追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
(七)完善中转收集系统。对现有垃圾中转站实施改造,确保满足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中转需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采取“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运输方式,将服务范围内厨余垃圾直运至垃圾处理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按照设区市每个区规划建设1个分拣中心,每1-2个街道规划建设1座回收站,社区每2000-4000户设置1个可回收物投放点的标准,优化布局可回收物“投放点、回收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提高可回收物收集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加强无害化收集管理。对有害垃圾贮存点分拣出的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负责运送和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八)提高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能力。根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因地制宜建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垃圾、飞灰等处置设施,优化技术工艺,提高处理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热能、蒸汽和炉渣的综合利用,支持发展垃圾生物制品,推广厨余垃圾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的应用,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地区可根据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三、推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可持续开展
(九)培育专业化企业。落实国家垃圾分类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延长企业服务期限、拓展服务范围等扶持政策,培育“作业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生活垃圾分类企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将生活垃圾清扫、分类、运输、分拣回收、无害化处置等公共服务打包,交由专业化企业运营。研究制定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行业准入门槛等行业管理政策,支持规模化经营的专业企业整合分散的市场资源,实现企业收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和完善“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置、统一管理”的餐厨垃圾封闭管理机制。由专业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餐饮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切实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一)推动“两网融合”。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规划建设一批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促进玻璃、织物、纸类、金属、塑料等可回收物在分拣中心分类归集,集中运至相关利用企业。培育一批“两网融合”骨干企业,负责可回收物有偿回收、集中分拣、集中运输、集约化经营,全面提高回收效率和再生利用的经济效益。大型物流商贸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探索利用现有的货场和分拣运输体系,回收回流商品包装等可回收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二)推广“垃圾银行”运营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积分账户管理“垃圾银行”,由城市政府主导,委托企业运营。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折算成积分、采集可回收物回收情况折算成等值金额,存入“垃圾银行”。由政府制定积分兑换规则,居民可实现用“垃圾银行”积分在各类商场超市、移动通信等兑换奖品,或者直接通过“垃圾银行”现金消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推动群众习惯养成
(十三)培养居民自觉。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力量,通过向居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发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两类带码垃圾袋、利用社区宣传栏和电梯间广告屏等群众身边的宣传媒介,做好对居民的宣传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管理责任人按照每30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居民分早、晚两个时段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各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县(市)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四)坚持从娃娃抓起。以青少年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课程学习、社会实践,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学时的课程,结合劳动教育、环境教育、创新教育等推动垃圾分类习惯养成。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课外读本,推动家校共育。(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五)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托城市规划展览馆、科技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管理、执法人员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的培训。动员志愿者、社区“双报到”党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劳模”等老同志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旁站指导和宣传引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六)广泛宣传发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类媒体,以及楼宇广告、户外大屏、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等宣传载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滚动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增强群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开展“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的全民宣传动员活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市场)、进宾馆(酒店)、进窗口“八进”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能力。开展学校、家庭、集体、个人等生活垃圾分类先进典型选树活动,选树“垃圾分类时尚学校”“最美垃圾分类家庭”“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最美垃圾分类达人”,形成人人主动参与分类的良好氛围。(各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县(市)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五、加强科学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十七)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管理机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执法,严肃查处和曝光违反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形成适合地域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市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切实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对预算安排为生活垃圾处理支出的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应用,重点解决一次性塑料替代品、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建设具备实时监控、视频取证等功能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统计分析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逐步实现来源追溯、车载称重、路线追踪、处理监督等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
(二十)压实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农村)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城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省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市、雄安新区和有关县(市)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县(市)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十一)强化基层治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楼门长、物业企业、综合服务站“六位一体”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知识普及、分类引导等各项工作。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层协商机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体系。(各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县(市)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
(二十二)严格监督考核。市县政府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同级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内容。推行楼道“荣誉榜”、社区“红黑榜”、街镇“排名榜”、县区“绩效榜”“四榜公示”制度。省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采取专业调研、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各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情况、任务落实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排名,在全省通报。(各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县(市)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