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时间: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反馈主体:任何个人、单位、企业或组织
电子邮箱:345092909@qq.com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 ?高庚申
联系电话:0851-84139968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附件:1.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1.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1:
贵州省地方标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2
5 监测要求2
6 标准实施与监督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于20□□年□□月□□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 ] 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黔西南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庚申、王程程、贾亚琪、迟峰、秦俊虎、宋振立、王艳妮、黄婉玉、毛金群、杨俊、丁万生,刘朋刚,陈康宁,徐军。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
3.2
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s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场地边界或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3
扬尘 dust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5
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15分钟排放的PM10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自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 监测点浓度限值(μg/m3) | 达标判定依据*(次/天) |
颗粒物(PM10) | 120 | ≤2 |
*指一日内监测点PM10 15分钟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 | ||
注:本限值不适用于施工场地所属行政区域内发布沙尘预警及风力大于4级以上的情况。 |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维护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5.1.3 在对施工场地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施工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督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
5.2 监测方法
5.2.1 重量法
重量法监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HJ 618的规定。
5.2.2 连续自动监测法
5.2.2.1 施工场地扬尘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监测,至少应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气象传感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
5.2.2.2 颗粒物(PM10)采样器应满足HJ 653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施工场地扬尘(PM10)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指标 | 技术要求 | |
监测方式 | 连续自动监测 | |
监测方法 | 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等 | |
测量范围 | 1~5000μg/m3(可选) | |
测量精度 | 1μg/m3 | |
时钟误差 | 在监测仪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6h内,时钟误差±,时钟 | |
流量漂移 | 24h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应不超过设定流量的±,任,24h平均流量变化应为-5%~5% | |
仪器平行性 | 三台(套)仪器平行性≤10% | |
与参比方法比较* | 平均相对误差 | 不少于23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为-15%~15% |
相关系数 | ≥0.90(90%置信度) | |
示值重复性 | 不大于10% | |
示值误差 | 不超过±超0% | |
数据类型 | 分钟值、小时值(以起始时间计) | |
运行环境 | -10℃~45℃,≤100%RH | |
功能 | 具有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浓度报警功能 | |
数据保存 | 具备三个月以上存储能力,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 | |
*:参比方法是指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
5.2.2.3 气象传感单元应至少具备气压、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等传感器,且具备记录或输出数据功能。
5.2.2.4 视频监控单元应至少具备视频监控系统,且具备记录或传输数据功能。
5.3监测点位设置
5.3.1 点位设置要求
5.3.1.1 监测点位采样要求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3.1.2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和工地下风向浓度最高点处,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5.3.1.3 监测点位不应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3.1.4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3.1.5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5.3.1.6 采样口距离地面的高度宜在2 m~4 m范围内。
5.3.2 点位数量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设置要求
施工场地占地面积S(万m2) | 监测点设置数量(个) | |
S≤0.5 | ≥1 | |
0.5<S≤1 | ≥2 | |
S>1 | 在1万m2以上的施工场地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后续施工场地每增加1万m2增设1个监测点位,不足1万m2的部分按照1万m2计。 |
注:市政建设、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等中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 1个监测点位。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均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对扬尘排放的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附件2: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
2021年7月目 录
1 项目背景1
1.1 任务来源1
1.2 工作过程1
1.2.1 资料收集与分析1
1.2.2 技术交流2
1.2.3 现场监测2
1.2.4 质量控制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3
2.1 有效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形势需要3
2.2 政策规划需要4
3 标准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技术路线4
3.1 编制依据4
3.1.1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4
3.1.2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文件5
3.1.3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5
3.2 编制原则6
3.3 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及技术路线7
4 国内外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7
4.1 国外标准7
4.1.1 美国相关法规及标准7
4.1.2 欧盟相关法规及标准8
4.2 国内标准10
5 贵州省建筑行业行业发展现状和扬尘排放及控制措施调查13
5.1 贵州省建筑行业背景调查13
5.2 建筑行业扬尘排放及控制措施调查15
5.2.1 建筑行业扬尘排放情况分析15
5.2.2 建筑行业扬尘防治措施15
5.2.3 贵州省建筑行业排污现状分析16
6 标准技术体系17
6.1 标准适用范围17
6.2 标准框架制定17
6.3 标准术语与定义18
6.4 监测方法选择18
6.5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20
6.5.1 污染物指标确定20
6.5.1 污染物限值确定21
6.6 监测要求27
6.6.1 监测点位设置要求27
6.6.2 监测点位数量要求27
7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28
7.1 技术可行性分析28
7.2 经济可行性分析28
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28
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28
8.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29
9 标准实施的建议29
附件1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30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我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工作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该项工作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立项申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由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为协作单位。
1.2 工作过程
接受任务后,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围绕标准的制定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2.1 资料收集与分析
(1)前期资料收集,研究该领域内已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等。
(2)调研内容与方法
通过开展交流会、座谈会以及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对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调研,收集2018至今完整数据。相关单位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①生态环境局,调研行政区范围大气环境质量总体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调研施工工地在线监测数据;二是收集施工工地台账。
③高速公路管理局,收集高速公路建设台账。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并分析整理后,筛选出典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样品采集和监测方案编制。
1.2.2 技术交流
2020年12月7日-8日,标准编制组前往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专家就施工场地的范围确定、控制项目的选择、排放限值的制定过程、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布置方法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2021年5月19日,标准编制组与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技术牵头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专家进行了线上技术咨询和交流,通过交流对标准编制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拓宽了编制的思路。
1.2.3 现场监测
通过对贵州省内各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的调查,各市州及贵安新区选择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收集或监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PM10 15min在线监测数据。
本项目拟选取国家标准监测方法--重量法、光散射法两种监测方法监测施工场地扬尘浓度。
1.2.4 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围绕本标准制定的关键技术环节开展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含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甄别、全省重点施工场地的汇总统计、选取开展现场监测的代表性施工场地、现场监测质量保证(监测布点、监测设备等)、实验室样品分析(人员持证上岗、分析设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
(2)数据统计分析:本研究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收集及监测掌握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数据变化规律和影响因素,结合实测扬尘浓度值进行模拟预测,为贵州省施工扬尘排放标准的制定提供更为科学的标准限值。
(3)编制报告:结合调研情况和现场监测结果,同时参考其他省份的地方标准,确定施工场地扬尘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编制《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1 有效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形势需要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市政建设、道路施工不断增多,区域性大气颗粒物污染不断加重。目前建筑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污染物项目为颗粒物,其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为1.0 mg/m3。在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未对污染物项目TSP、PM10、PM2.5进行细分,将其总计为颗粒物,不能真实反映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特征和排放水平;二是行业针对性较低且排放限值较为宽松;三是综合排放标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存在监测方法、过程管理等缺失问题,且与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根据原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环境空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贵州省大气环境细颗粒物PM2.5质量浓度中建筑扬尘贡献了14.6%-25.3%,是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源,研究表明:施工场地扬尘对环境空气、人体健康、城市发展均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效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建筑行业扬尘排放标准对完善我省环境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2 政策规划需要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字〔2018〕670号),《贵州省2020年城镇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相应规定。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提出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等举措;2018年8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主要目标为“ 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把六个百分之百落到实处;目前,河北、陕西、辽宁、四川等省份陆续发布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地方标准,国家层面尚未统一发布施工扬尘的排放标准。因此,通过制定《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对补充现有标准不足,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颗粒物污染,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3 标准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技术路线
3.1 编制依据
3.1.1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5)《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9日个别条款修正);
(6)《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3.1.2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1)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2018年9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3.1.3 标准制定所依据的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2)《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 945.1-2018);
(3)《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6)《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5432-1995);
(7)《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
(8)《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9)《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10)《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WS/T 206-2001);
(11)《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 1100-2020);
(1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1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3.2 编制原则
(1)合法与支撑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应规范法律允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控制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2)绿色与引领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需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的目的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碳发展。
(3)风险防控性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需准确识别和筛选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且基于相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4)客观公正性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应客观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生产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5)体系协调性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应与通用型或综合型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
(6)合理可行性原则
制订后的标准应作为实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局部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手段,根据地方经济、技术水平制定,进行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监管方便、推进有序。
3.3 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及技术路线
按照《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现场调研、现场监测等研究方法,整体把握我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情况。深入研究国家及省外有关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文献资料,结合我省大气颗粒物现状和环境管理需求,根据讨论会、座谈会等专家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完成《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图1 标准制定技术路线图
4 国内外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4.1 国外标准
4.1.1 美国相关法规及标准
美国内华达州的克拉克郡最新《空气质量条例》(Clark County Air Quality Regulation)第 94章规定了有关建筑工程颗粒物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申请要求、颗粒物控制的监管、起尘土稳定性标准。条例将重点放在许可证申请及控制标准上。条例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前,相关责任人必须到空气质量与环境管理部(Department of Air Quali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申请扬尘控制许可证。许可证必须按照标准表格提交申请,并且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个具体的抑尘计划方案。方案中具体措施根据场地扬尘控制手册确定。对于采用爆破方式进行的拆迁施工,须提供一个详细的抑尘方案补充说明,其中包括每一阶段的施工范围、施工进度、控制措施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对于 50 英亩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做出施工范围内土壤的起尘潜力分析(PEP)。除此之外,最新《空气质量条例》也有具体的排放标准的定量要求,使用经过专业培养的测试人员,全程在工地中监测,用人眼来判断施工操作中的扬尘排放状况,测得不透光度(opacity),一般规定建筑施工产生的扬尘平均不透光度不能超过 20%,瞬时不透光度不能超过 50%。
美国肯塔基州制定了《扬尘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不透光度opacity不超过20%。美国的马里科帕县规定建筑工程产生扬尘设施的可见排放要求不透光度opacity小于20%,任意6 min 内可见排放颗粒物的时间不能超过30 s。另外,美国的阿肯色州的埃尔多拉多(EL Dorado),加利福尼亚的科切拉谷地(Coachella Valley)和圣华金河谷(San Joaquin Valley)、亚利桑那州的马里科帕县(Maricopa County)等地也颁布了类似的场地扬尘管理条例。
美国尽管对扬尘没有明确的排放标准及限值,但对环境空气质量中颗粒物(PM10)有明确规定,规定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日平均排放浓度限值为150μg/m3;规定细颗粒物(PM2.5)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日平均排放浓度限值为35μg/m3。
4.1.2 欧盟相关法规及标准
欧盟是世界上经济发达,环境质量好,并且在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经验的地区之一,其环境标准以指令或条例形式颁布。
目前,欧盟已经发布了200 余项环境标准,其中,颗粒物在空气质量中的限值为 40 μg/m3,冬季的限值为 60μg/m3,并且浓度达到 100~150μg/m3 的时间不超过3天。英国伦敦在原有《伦敦市长空气质量战略》(Mayor’s Air Quality Strategy)的基础上,伦敦市联合政府和伦敦市议会共同制定了《关于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及污染气体排放的指导》(简称《指导》)。按照工程规模,《指导》将大伦敦区的建筑工地划分为三种污染威胁程度,其标准分别为:土地开发面积小于 1000 m2,建筑物数量小于10座的工地属于低度污染威胁区;土地开发面积在 1000 m2~15000 m2 之间,建筑物数量在 10~150 座之间,属于中度污染威胁区;土地开发面积大于 15000 m2、建筑物数量超过 150 座,特别是由大伦敦联合管理局和地方自治政府等机构确立的重点建设工地,均属于高度污染威胁区。针对不同污染威胁级别的工地,《指导》分别规定了环境管理措施:
对于低度污染威胁区,在工地四周,或至少在主要施工区域设置围栏,所有车辆在离开工地前必须刷洗,保持清洁;对于中度污染威胁区,必须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栏,确保工地内常用运输路线的路面完好,并按时清扫,在工地内行驶的车辆须限速,车辆离开工地前必须进行整车清洁,着重清洗轮胎部位,储存在工地的所有物资必须封装或至少加以覆盖,并保证在施工时间段内常驻现场,并且施工现场的碎石机、混凝土配料机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作业资质证明;对于高度污染威胁区,工地四周必须树立坚固围栏,保证工地与外界完全隔离,工地内必须设置扬尘污染实时监测装置,工地路面必须完好平整,达到抑制扬尘的标准,尽量减少车辆在工地内的行驶次数,规定行驶路线并限速,所有车辆离开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清洁;对于轮胎等特别部位,要额外清洗和擦拭;车辆驶离工地的必经道路路面必须保持潮湿。此外,《指导》还分别针对混凝土计量、平整路面、拆除原有建筑物、工地车辆管理等十五个施工环节,提出了具体的防尘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措施。《指导》以职业接触限值(OEL)作为标准设定依据,在确保大伦敦区市民、特别是现场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情况下,明确了碳酸钙、硅酸钙、煤粉尘、石膏、石灰石等不同建筑材料所形成颗粒物的浓度标准。
《指导》还规定了工地附近的监测点PM10十五分钟平均浓度达到250 μg/m3时,即需要对工地采取应急措施;若监测仪器不能提供PM10十五分钟平均浓度时,则采取PM10一小时平均浓度达到50 μg/m3替代标。
4.2 国内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对颗粒物的排放做了相关规定外,但国家层面上尚未发布专门针对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标准。
2016年1月,上海市率先发布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 2016),此后辽宁省(2016)、陕西省(2017)、福建省(2017)、河北省(2019)、四川省(2020)等省市陆续发布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此外南京市和深圳市分别实施了《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2018)》、《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8)》,也规定了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与排放浓度限值。
通过对比各省市标准发现,在标准适用范围、污染物控制项目、监测时间以及达标判定上存在较大差别,这些也是各省市污染物排放限值差异的主要原因。在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浓度限值方面,上海、辽宁、陕西、深圳和四川均为TSP,浓度限值范围在250-2000 μg/m3;福建省、河北省和南京市为PM10,浓度限值分别为150μg/m3、80μg/m3、150μg/m3,其中河北省浓度限值是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各省市施工扬尘标准主要内容详见表1。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陕西省《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DBJ/T 13-275-2017);
——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
——《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8);
——《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2018)。
除上述的排放限值标准,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河北省等多个省市均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对扬尘治理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标准中也给出了相应的扬尘浓度预警值,当高于预警值时,将采取更为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表1 国内各省市地方施工扬尘排放标准主要内容
序号 | 名称 | 地区 | 适用范围 | 检测 | 采样周期 | 浓度限值(μg/m3) | 达标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项目 | ||||||||||
1 |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 | 上海市 | 全域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开放源参照执行 | 各种粒径之和 | 15 分钟的颗粒物浓度平均值 | 2000 | ≤1 次/日 | 光散射法、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 | ||
1000 | ≤6 次/日 | |||||||||
2 |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 辽宁省 | 全域施工场地、堆料场地 | TSP | 5 min 平均浓度 | 城镇建成区:800 | / |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 | ||
郊区及农村地区:1000 | ||||||||||
3 |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 | 陕西省 | 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混凝土搅拌站参照执行 | TSP | 小时平均浓度 | 拆除、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800 | / | β射线法、微量震荡天平法、光散射法和光散射+β射线法 | ||
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工程:700 | ||||||||||
4 | 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8) | 深圳市 | 全域施工工地 | TSP | 15分钟均值浓度 | 300 | / | 光散射法(泵吸式) | ||
5 |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 2682-2020 | 四川省 | 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参照执行 | TSP | 自监测起持续15min | 成都市等 | 土方开挖 | 600 | / | 重量法、连续自动监测法 |
其他工程 | 250 | |||||||||
攀枝花市等 | 土方开挖 | 900 | ||||||||
其他工程 | 350 | |||||||||
6 |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DBJ/T13-275-2017 | 福建省 | 全域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 | PM10 | 20分钟均值浓度 | 150 | ≤6次/日 | 激光散射法 | ||
7 |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 河北省 | 全域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参照执行 | PM10 | 小时平均浓度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区小时平均浓度值之差 | 80 | ≤2 次/天 | 重量法、光散射法 | ||
8 | 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2018) | 南京市 | 全域建设施工工地 | PM10 | 3-5分钟 | 150 | / | 光散射 |
5 贵州省建筑行业行业发展现状和扬尘排放及控制措施调查
5.1 贵州省建筑行业背景调查
根据贵州省2012年-2020年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近20年来贵州省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建筑业总产值、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和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总体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尽管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和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分别在2017年、2019年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但建筑业总产值依然保持稳定增长。截止到2019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了21740.6亿元,全省竣工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7795万平方米。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和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变化见图2。
交通运输业同样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铁路营业里程和公路线路里程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公路线路里程从2000年的34643公里增加到2019年的204723公里。截止到2019年,铁路营业里程和公路线路里程分别达38872公里、2385679公里。2015年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截止201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7000公里,总里程跃升至全国第四位、西部第二位,省际通道累计达22个,高速公路综合密度继续保持全国第一。
总体上看,近20年来全省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呈现出高速发展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建筑工地扬尘的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
图2 2000年-2019年贵州省建筑业总产值和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变化趋势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2019年全省在建施工项目清单显示,全省在线施工项目共计11004个,共计50926.68万平方米。施工类型以建筑施工为主,占全省项目总数的96.76%,道路施工仅占全省项目总数的3.24%。
从市州在建施工项目数量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遵义市(20.45%)、贵阳市(18.58%)、黔南州(15.79%)、黔东南州(12.52%)、黔西南州(9.85%)和铜仁市(8.60%),其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从在建施工项目面积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贵阳市(25.6%)、遵义市(17.12%)、黔南州(13.78%)、黔西南州(9.34%)、毕节市(8.63%)和铜仁市(8.52%),其分布情况如图4所示。
总体上,全省在建施工项目分布较均匀,因此,本研究分别在全省9个市州选取施工场地开展扬尘排放浓度测试,主要包括房屋建设施工和道路施工等施工场地。
图3 2019年全省在建施工项目数占比分布情况
图4 2019年全省在建施工项目面积占比分布情况
5.2 建筑行业扬尘排放及控制措施调查
5.2.1 建筑行业扬尘排放情况分析
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施工(公共广场等)、水利施工等,其中,房屋建筑施工主要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土方开挖/拆除阶段、地基建设阶段、主体建设阶段、室内外装修阶段;道路施工一般包括场地整理、沟槽开挖、管道铺设、土方回填等阶段。通过查阅文献和对贵州省部分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初步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主要产生环节和控制措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主要来源于土方开挖、拆除及土方回填阶段产生的土壤扬尘、柴油机械尾气污染物等,以及地基建设和主体建设阶段产生的砂石、灰土、灰膏、工程渣土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不仅包括建筑工地内部各种施工阶段造成的一次扬尘,还包括因施工车辆车轮粘带泥土以及建筑材料洒在工地外部道路上所造成的二次交通扬尘。
5.2.2 建筑行业扬尘防治措施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特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需做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围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和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上述六个措施是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排放的主要措施,也是效率较高的措施之一,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据文献报道洒水对扬尘的抑尘效率可达40%到60%之间,堆料覆盖抑尘效率可达38%到100%。其他措施还包括减少建材处理、降低车速、裸地绿化、定期清扫、喷雾、使用抑尘剂等,其中降低车速易于操作且成本最小,其抑尘效率高达57%。
5.2.3 贵州省建筑行业排污现状分析
通过对贵州省部分市州的83个建设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其中道路施工4个场地,其他为房屋建筑、市政施工等。不同施工阶段的抑尘措施略有不同,主要包括设置围挡、定期洒水、冲洗车辆、堆料覆盖、路面硬化、清扫地面等常用措施,其中,设置围挡场地占94%,只有少数个别场地未设置围挡;冲洗车辆场地占37.3%;定期洒水及围墙喷雾等湿法作业场地占27.7%。定期洒水措施使用频率较低主要与贵州省降水丰富、阴天多(全年超过150天)、常年相对湿度70%以上等气候特点有一定关系。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PM10)排放量主要采用《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试行)》)推荐的施工扬尘源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粗略估算,其公式如下:
式中:
(1)Wci为施工扬尘源中PMi总排放量,t/a。
(2)Eci为整个施工工地PMi的平均排放系数,t/(m2·月)。
(3)Ac为施工区域面积,m2。
(4)T为工地的施工月份数,一般按施工天数/30计算,本文取8。
(5)η为污染控制技术对扬尘的去除效率,%,各类控制措施的控制效率详见《指南(试行)》中表9所示,多种措施同时开展的,取控制效率最大值。
基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2019年全省在建施工项目数据,根据我省施工场地活动水平及其相应排放系数,估算出施工场地扬尘(PM10)年排放总量约为37.6万吨/年,各市州施工场地扬尘(PM10)年排放量情况如图5所示。
图5 贵州省各市州施工场地扬尘(PM10)年排放量情况(单位:t/a)
6 标准技术体系
6.1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6.2 标准框架制定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明确《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范围、制定原则、制定方法和基本内容框架。内容框架主要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七个章节,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6.3 标准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中规定了施工场地、施工场界、扬尘、颗粒物(PM10)及监控点浓度限值这5个术语及其定义,其中施工场地、扬尘定义参考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2934-2019)、《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给出的定义,施工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场地,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不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因此在标准适用范围中指出上述两种类型扬尘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施工场界、颗粒物(PM10)分别引自《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国家标准中的定义。
6.4 监测方法选择
建筑施工场地属于开放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变化幅度较大,并且某些情况下还具有瞬时浓度高的污染特点,因此扬尘监测方法既要求准确度高,并且能实时反映扬尘浓度变化。目前,常用的颗粒物监测方法包括重量法、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等。其中,重量法是现阶段我国扬尘监测中标准监测方法,《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作出相应规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 1100-2020)规定了β射线法,《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WS/T 206-2001)规定了光散射法。
1、重量法
重量法工作原理是通过气泵将空气抽入其中,颗粒物被截留在滤膜上,然后利用分析天平称量滤膜重量。根据空气入口处切割头大小的不同,重量法监测仪能够分别监测TSP、PM10和PM2.5三种粉尘颗粒物浓度。该方法原理简单,测定数据可靠,为国标方法,但该方法的采样器体积大、不便于携带、不能反应实时浓度变化、数据反馈时间长。
2、自动在线监测法
目前市场上常用的便携式颗粒物采样器原理为β射线法、光散射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可应用于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对扬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其工作原理是利用抽气泵抽取空气进行恒流采样,颗粒物被截留于滤纸表面,由仪器自动分析滤纸质量变化,计算出颗粒物浓度值。光散射法是利用抽气泵将空气抽入光室内,利用颗粒物浓度不同对光的散射强弱各不相同,来检测颗粒物浓度。微量振荡天平法是在质量传感器内使用一个振荡空心锥形管,在其振荡端安装可更换的滤膜,振荡频率取决于锥形管特征和其质量。当采样气流通过滤膜,其中的颗粒物沉积在滤膜上,滤膜的质量变化导致振荡频率的变化,通过振荡频率变化计算出沉积在滤膜上颗粒物的质量,再根据流量、现场环境温度和气压计算出该时段颗粒物标志的质量浓度。
因此,本标准中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检测采用重量法或在线监测法。其中,重量法监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HJ 618的规定。标准制定过程中采用具备快速、灵敏、稳定性好且可现场直读的光散射法开展现场监测,监测设备为美国TSI 8530型激光数字粉尘仪。
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系统组成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气象传感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其中,气象传感单元应至少具备气压、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等传感器,且具备记录或输出数据功能。视频监控单元应至少具备视频监控系统,且具备记录或传输数据功能。根据《粉尘浓度测量仪型式评价大纲》(GJK 012-2016)、《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846-2015),参考扬尘在线监测仪器不同厂家的仪器性能指标,给出本标准对扬尘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扬尘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指标 | 技术要求 | |
监测方式 | 连续自动监测 | |
监测方法 | 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等 | |
测量范围 | 1~5000μg/m3(可选) | |
测量精度 | 1μg/m3 | |
时钟误差 | 在监测仪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6h内,时钟误差±20s | |
流量漂移 | 24h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应不超过设定流量的±5%,24h平均流量变化应为-5%~5% | |
仪器平行性 | 三台(套)仪器平行性≤10% | |
与参比方法比较* | 平均相对误差 | 不少于23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为-15%~15% |
相关系数 | ≥0.90(90%置信度) | |
示值重复性 | 不大于10% | |
示值误差 | 不超过±20% | |
数据类型 | 分钟值、小时值(以起始时间计) | |
运行环境 | -10℃~45℃,≤100%RH | |
功能 | 具有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浓度报警功能 | |
数据保存 | 具备三个月以上存储能力,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 | |
*:参比方法是指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
6.5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6.5.1 污染物指标确定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包含各种粒径的颗粒物,本标准以PM10作为污染物监测项目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TSP相比,PM10有便携式监测设备,便于标准实施后开展现场监督执法,同时监测方法属于国家标准方法。监测方法上TSP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只有重量法(手工),无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方法,PM10具有多种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方法:微量振荡天平法(HJ/T)、β射线法(HJ/T)及光散射法(WS/T),虽然目前市场上的自动监测设备(微站)可以测定TSP,因属非国标方法,数值的准确性无法保证,且TSP的自动监测设备体积较大,不属于便携式仪器,不便于现场监督执法。PM10既有微站型在线监测设备,也有便携式监测设备,监测方法均属国标方法,既可以通过在线监测对施工场地扬尘排放进行在线监督,也可以通过便携式仪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
二是与TSP相比,PM10沉降速度较慢,在空气中逗留时间较长,为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的健康影响更大。
三是PM10与TSP具有较好的线性关系,可以反映总悬浮颗粒物的变化趋势。
四是PM10是环境空气质量AQI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以PM10作为施工现场的考核指标,能够更直接更科学反映施工场地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6.5.1 污染物限值确定
(1)现场监测数据分析
为了解我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特征,选取全省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的83个施工场地,采用光散射法开展PM10监测,施工场地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及房屋拆迁三种类型。每个场地布设3个点位,即出入口处1个、施工作业面2个。监测指标为PM10,同时记录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数据。监测设备为美国TSI 8530型激光数字粉尘仪。监测时间为每个点位至少监测30分钟,共计获得约7500条数据,取15分钟浓度平均值进行数据分析。
监测数据表明,同一施工场地出入口处扬尘PM10浓度变化范围约为16~180 μg/m3,施工作业面扬尘PM10浓度变化范围约为15~223 μg/m3。对于同一施工场地,出入口处浓度值小于施工作业面处浓度的场地共63个,占全部施工场地的75.9%,因此,标准限值确定时选取同一施工场地监控点中浓度最大值进行分析,全省施工场地扬尘PM10浓度变化范围约为16~223 μg/m3,详见图6。各市州施工场地扬尘平均浓度值从大到小依次贵安新区(137μg/m3)、黔西南州(131μg/m3)、六盘水市(131μg/m3)、黔南州(122μg/m3)、遵义市(105μg/m3)、贵阳市(102μg/m3)、黔东南州(101μg/m3)、毕节市(90μg/m3)以及安顺(58μg/m3),各市州扬尘浓度范围值详见表3。
表3 贵州省各市州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情况(μg/m3)
市州 | PM10排放范围值 | PM10排放浓度平均值 |
安顺市 | 38~96 | 58 |
毕节市 | 60~114 | 90 |
贵安新区 | 53~181 | 137 |
贵阳市 | 16~154 | 102 |
六盘水市 | 61~223 | 131 |
黔西南州 | 105~185 | 131 |
黔东南州 | 52~1 62 | 101 |
黔南州 | 97~157 | 122 |
遵义市 | 59~221 | 105 |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影响因素中常规气象要素主要是风速、温度、相对湿度对扬尘排放有影响,因此,施工场地扬尘监测过程中同步记录三种气象要素数据,分析其与PM10浓度的相关性及对施工扬尘排放浓度的影响。结果表明,从图7可以看出风速在一定变化区间内对施工扬尘排放量影响不大,温度升高会导致扬尘浓度呈微弱的上升趋势,湿度增大会使得扬尘浓度呈下降趋势,但总体而言,三种气象因素相对于扬尘控制措施来讲对扬尘影响相对较小,《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扬尘控制措施水平。
图6 贵州省部分施工场地扬尘监测情况
图7 气象要素(风速、温度、湿度)与PM10相关性分析
(2)污染物限值确定
通过对我省部分施工场地开展扬尘监测和扬尘抑尘措施调查,参考河北、四川等地地方标准中浓度限值的确定方法,采用我省施工场地PM10监测数据,同时考虑我省环境空气质量PM10数据确定排放限值。
根据《2019年贵州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PM10年均值为38 μg/m3,各市州年均值范围为30~52 μg/m3,日均浓度变化范围约为4~207 μg/m3,各市州数据见表4所示。考虑到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属开放源排放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但属于企业排污行为,故选取接近且大于各市州年均值的浓度值为标准线分析超标率,选取50~150 μg/m3,以10为间隔单位。根据超标率分析结果,以50~100 μg/m3为标准线时,超标率在90.36%~49.4%范围之间,超标率较高;以110、120、130、140、150 μg/m3为标准线时,超标率分别为38.55%、32.52%、26.51%、20.48%、13.25%,各市州超标情况详见表5和图6。
本标准施工场地PM10浓度限值初步确定为120μg/m3。根据数据统计分析,在120μg/m3标准线下,施工场地扬尘PM10超标率为32.52%。基于以下几点认为该排放限值较为合理:
一是参考河北、四川在施工场地各项措施实施较好的前提下,超标率控制在20%~40%之间。通过83个工地的现场监测发现,大部分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足,仅27.7%的施工场地使用了抑尘效率较高的定期洒水措施,故选取超标率略高于30%时的标准线作为排放限值,即120 μg/m3。
根据监测数据显示,实施定期洒水的施工场地在120 μg/m3标准线下超标率为13%,表明在“六个百分百”等扬尘抑尘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超标率可控制在20%以内。
二是根据2019年环境质量数据显示,全年PM10日均值在120 μg/m3以上天数为28天,占各市州全年天数范围0.3%~4.4%,以铜仁市达到16天最为严重,但其余市州天数控制在1~4天以内,环境本底值对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影响较小。
三是与其他省市标准相比,福建省和南京市的扬尘控制项目均为PM10,均为150 μg/m3;河北省PM10排放限值为80μg/m3(为扣除同时段背景值后的排放限值),与之相比较而言,我省排放限值相对较严,但考虑到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差异,将我省限值定为120 μg/m3较为合理。
行政区 | 年均值 | 日均最大值 | 日均最小值 |
安顺市 | 30 | 84 | 5 |
毕节市 | 38 | 126 | 8 |
贵阳市 | 47 | 151 | 14 |
六盘水市 | 39 | 106 | 10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36 | 172 | 8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31 | 126 | 4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31 | 83 | 12 |
铜仁市 | 52 | 207 | 10 |
遵义市 | 38 | 136 | 9 |
合计 | 38 | 207 | 4 |
表4 2019年贵州省各市州环境空气PM10浓度值(单位μg/m3)
行政区 | 年均值 | 日均最大值 | 日均最小值 |
安顺市 | 30 | 84 | 5 |
毕节市 | 38 | 126 | 8 |
贵阳市 | 47 | 151 | 14 |
六盘水市 | 39 | 106 | 10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36 | 172 | 8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31 | 126 | 4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31 | 83 | 12 |
铜仁市 | 52 | 207 | 10 |
遵义市 | 38 | 136 | 9 |
合计 | 38 | 207 | 4 |
市州 | PM10排放范围值(μg/m3) | 不同标准线超标率(%) | |||||||
50 | 60 | 70 | 80 | 90 | |||||
安顺市 | 38~96 | 58.33 | 41.67 | 25 | 16.67 | 16.67 | |||
毕节市 | 60~114 | 100 | 100 | 83.33 | 66.66 | 50 | |||
贵安新区 | 53~181 | 100 | 66.67 | 66.67 | 66.67 | 66.67 | |||
贵阳市 | 16~154 | 92 | 92 | 76 | 72 | 52 | |||
六盘水市 | 61~223 | 100 | 100 | 85.71 | 85.71 | 85.71 | |||
黔西南州 | 105~18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黔东南州 | 52~162 | 100 | 85.71 | 71.43 | 57.14 | 57.14 | |||
黔南州 | 97~157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遵义市 | 59~221 | 100 | 87.5 | 87.5 | 75 | 71.43 | |||
市州 | 不同标准线超标率(%) |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
安顺市 | 0 | 0 | 0 | 0 | 0 | 0 | |||
毕节市 | 16.67 | 16.67 | 0 | 0 | 0 | 0 | |||
贵安新区 | 66.67 | 66.67 | 66.67 | 66.67 | 66.67 | 66.67 | |||
贵阳市 | 48 | 48 | 40 | 28 | 20 | 16 | |||
六盘水市 | 85.71 | 85.71 | 71.43 | 57.14 | 28.57 | 14.29 | |||
黔西南州 | 100 | 100 | 42.86 | 42.86 | 42.86 | 14.29 | |||
黔东南州 | 42.86 | 42.86 | 28.57 | 28.57 | 28.57 | 28.57 | |||
黔南州 | 87.5 | 87.5 | 50 | 37.5 | 25 | 12.5 | |||
遵义市 | 37.5 | 37.5 | 12.5 | 12.5 | 12.5 | 12.5 |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见表6,对于施工场地所属行政区域内发布沙尘预警及风力大于4级以上的情况时不适用本标准。
控制项目 | 监测点浓度限值(μg/m3) | 达标判定依据*(次/天)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120 | ≤2 |
*指一日内监测点PM10 15分钟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 | ||
注:本限值不适用于施工场地所属行政区域内发布沙尘预警及风力大于4级以上的情况。 |
表6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6.6 监测要求
6.6.1 监测点位设置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55)规定,参考相关标准点位布设要求(详见附件1),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和工地下风向浓度最高点处,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2)监测点位不应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3)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4)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5)采样口距离地面的高度宜在2 m~4 m范围内。
6.6.2 监测点位数量要求
(1)占地面积0.5万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施工场地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
(2)占地面积0.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施工场地应至少设置2个监测点。
(3)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施工场地应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设1个监测点位,不足1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万平方米计。
对于市政建设、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等中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 1个监测点位。
7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调研结果来看,施工工地主要的扬尘防治措施包括洒水降尘、边界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裸露地面覆盖、绿化抑尘、设置防尘隔离屏等各类扬尘防治措施。
开展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在技术上没有难点,关键是要确实有效的落实这些扬尘防治措施。
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根据现场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在“六个百分百”等扬尘抑尘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80%以上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是可以达到本标准的排放限值,实施本标准对大部分企业不会造成技术和经济成本压力。从施工场地扬尘在线监测仪投入占工程总投资比例来进行经济成本核算,不同规模工程用于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仪的资金投入不同,单台价格大概在5 万-10万之间,占工程总投资比例非常小,是经济可行的。
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污染排放标准从无到有,可为贵州省大气污染颗粒物削减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特别是标准出台后,可弥补贵州省缺乏施工场地扬尘管理依据的不足。施工场地扬尘减排量的准确核算是比较困难的,但粗略估算实施标准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量约削减7.2%。
8.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
(1)标准的实施可进一步提升贵州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对进一步降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利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贵州省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的目标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2)通过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程,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可进一步促进贵州省全面实现《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直接有效改善贵州省的空气质量现状。
9 标准实施的建议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均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对扬尘排放的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附件1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序号 | 省(市) | 施工场地占地面积(万m2) | 监测点数(个) | 备注 | |
1 | 福建 | <2 | 1 | ||
≥2,<10 | 每2万m2不少于1 | ||||
≥10 | 在10万m2最少设置5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m2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 | ||||
2 | 陕西 | ≤1 | 至少1个 | ||
>1 | 至少2个。后续每增加1万m2增加1个监测点,不足1万m2按万m2算。 | ||||
3 | 天津 | —— | 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及地下铁路建设点位,每个建设工地设置 1 至 2 个监测点。 | ||
≤0.5 | ≥1 | 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 | |||
0.5~1(含) | ≥2 | ||||
1 ~10 (含) | ≥4 | ||||
>10 | 在10万m 2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m 2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m 2的部分按10万m 2计)。 | ||||
4 | 北京 | ≥0.5 | 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 ||
5 | 上海 | ≤1 | 至少1个 | ||
>1 | 每增加1万m 2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 | ||||
—— | 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每个标段宜设置1个监测点。 | 市政工程 | |||
—— | 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 混凝土搅拌站 | |||
—— | 面积1万m 2及其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堆场面积在1万m 2以上的,每1万m 2宜增设1个监测点。 | 堆场 | |||
6 | 河北 | ≤0.5 | ≥1 | ||
0.5~1(含) | ≥2 | ||||
1 ~10 (含) | ≥4 | ||||
>10 | 在10万m 2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m 2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m 2的部分按10万m 2计)。 | ||||
7 | 四川 | ≤0.5 | ≥1 | 市政工程 | |
0.5~1(含) | ≥2 | ||||
1 ~10 (含) | 在1万平方米设置两个点位的基础上,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加一个监测点位,不足3万平方米的部分按3万平方米计 | ||||
>10 | 在10万平方米设置5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m 2的部分按10万m 2计)。 | ||||
8 | 山东 | 非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占地面积 | 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标准长度(km) | 1.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按照标段设置监测点。2.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等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3.非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最少设置3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万平方米计)。 | |
≤1 | ≤10 | ≥1 | |||
1<,≤2 | 10<,≤30 | ≥2 | |||
2<,≤10 | >30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