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盛福环保节能燃料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3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和《三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明环评〔2020〕4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年处置3万吨废矿物油改扩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进行了审查,对照《沙县盛福环保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年处置3万吨废矿物油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沙县盛福环保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年处置3万吨废矿物油改扩建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审查意见如下:
一、沙县盛福环保节能燃料有限公司年处置3万吨废矿物油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0.969吨/年、氮氧化物3.120吨/年。
二、该项目位于沙县高桥镇洋芜山工业集中区,不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不在城市建成区内;行业类别为危险废物治理(N7724),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生产废水不外排,有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所需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1.163吨/年、氮氧化物3.744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该项目不属于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优惠条件。
六、你公司在正式排污之日前需自行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地址: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申购所需总量。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