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凌海城南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渠(一期)项目涉大凌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凌建服〔2021〕77号)收悉。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凌海城南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渠(一期)项目涉大凌河工程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审查意见执行。
二、你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破堤复堤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锦州市水利局审批。破堤复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由锦州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三、你单位应当将本次批复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锦州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锦州市水利局备案。
四、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堰、道路等临时工程,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废料,恢复河道原貌。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及管理活动。
六、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锦州市水利局参加,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工程建设如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涉及的排污口设置审批等其他事宜由你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行协调解决。
八、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九、出水口位于主河槽局部凹岸段,工程运行期间,建议你单位加强观测,若出现兑岸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