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双方将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案件磋商机制、案件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修复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等,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更好落地。
意见提出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可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索赔追偿;生态环境部门筛查出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因确有困难无法开展索赔的,可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意见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衔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义务人按照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原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可对修复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替代修复、异地补种复绿等方式进行。
意见还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等环节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