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充分考虑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周边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由2.00元/床位·日调整为2.60元/床位·日;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医疗机构类型 | 医疗废物产生量 | 收费标准 |
不设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如医院门诊部、城镇(乡)卫生院(所)、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血液中心、动物医院等 | 10公斤以下 | 65元/月 |
10公斤(含10公斤)至20公斤 | 80元/月 | |
20公斤(含20公斤)以上 | 95元/月 |
二、相关要求
1.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3.医疗废物处置费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收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处置成本、收费情况。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