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黑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大力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系统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系统全面、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为主。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指导考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包括目标和工作任务两部分。其中,目标考评主要包括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及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组织领导、预防监督、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及其他水土保持重要工作等。年度考评指标评分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对水土保持工作当年部署情况制定。
第七条 考评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实行年度评估、五年考核。2021—2024年为评估年,2025年为考核年。
第八条 年度评估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下达任务。每年4月末前,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和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下达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二)县(市、区)自评。每年12月末前,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完成本年度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评估。次年2月末前,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评估结果由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考核年的考核工作在年度评估基础上,综合考核五年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印发考核方案。考核年的4月末前,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考核实施方案,下达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二)县(市、区)自评。考核年的12月末前,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完成考核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考核。以日常工作考评为主,根据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及国家、省、市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次年3月末前,市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公布。
第十条 考评采用打分法,满分为100分,附加分和扣分各5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照“只考一次”原则,市组织的各类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的考核结果相互运用,同一考核指标不再进行重复考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如在年度内发生水土保持严重破坏事件,将不参加该年度考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或申报上予以优先考虑;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要在考评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