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黑河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两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方案要求“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为改善矿山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响应国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印发出台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8月出台《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印发《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落实规范“两案”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1〕98号),对保证金转基金、基金提取和使用、部门联动机制、惩处等都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地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基金提取流程和奖惩措施,建立责任机制,制定管理细则,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有序开展。在上级要求保证金转基金后,我市积极落实相关工作,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返还保证金转基金,为了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和矿山企业能落实主体责任,黑河市也建立并实施了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矿业权人基金监管机制,对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必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细则》,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
二、起草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落实规范“两案”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1〕98号)和《土地管理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黑河市基金管理实际和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金计提,主要是对建立基金账户、保证金返还转存基金、基金计提及流程进行了明确。第二部分责任机制,主要是在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和矿业权人自主使用基金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责任分工、协同监管机制、治理修复工作进行了细化。第三部分奖惩措施,主要是明确了日常考核、检查、舆论监督、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