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永川府规〔2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永川实际,决定在现有22.9平方公里基础上,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5.8平方公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中山路街道昌州路社区、棠城社区、汇龙路社区、兴龙湖社区、中河坝社区、红河路社区,约12.3平方公里。
(二)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文曲路社区,约4平方公里。
(三)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箕山电煤社区,约0.1平方公里。
(四)胜利路街道永钢村128片区,约3平方公里。
(五)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约3.5平方公里。
(六)南大街街道小桥子社区(绢纺厂片区除外),约2.8平方公里。
(七)胜利路街道张家坡社区,约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通告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