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推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健康发展,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cqwjjsjc@sina.com;
传真:023-67575559;
信件: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401121)。
附件: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推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废分类】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中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
第四条【产生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第五条【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包括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病理性废物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六条【收支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应专项用于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的营运支出。
第二章 收费制度
第七条【定价部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医疗废物特性、收运要求以及处置方式,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价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心城区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外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中心城区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外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定价原则】建立与行业管理政策相衔接、医疗废物产生量相挂钩的收费机制,本着“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成本费用。其中,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和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是否计入医疗废物处置成本,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二)利润。利润=有效资产×收益率。
有效资产指与处置业务直接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收益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收费标准,收益率可按不超过8%确定,后续可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九条【计费方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结合医废类别、处置工艺和收费对象等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实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和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未超过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的,按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费;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超过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对应的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下同)的,超重部分按重量计费,其收费标准可按略高于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费的标准核定,以引导分类投放和源头减量。
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根据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或重量计收。
(二)病理性医疗废物。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纳入殡葬管理,按标准重量计收,不足标准重量的以标准重量计;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收费处置标准按照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收费处置标准执行。
(三)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数据核定】医疗机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及其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应定期核定。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标准重量由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签订协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具体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二条【不重复计费】政府在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已考虑收集、运输费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再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收集、运输费。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医疗废物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混装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中由政府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所设立的集中隔离场所等相关重点管控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管理。
第十四条【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制度等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收费公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定期向定价部门报送处置成本、收费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监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火化焚烧监管】民政部门对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处置。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另从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医疗废物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