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临政字〔2022〕13号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二、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具体启动和解除时间另行发布。
三、新能源汽车及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疫情防控等用途的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
四、在管制时段内,相关区域原有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本通告规定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违反管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