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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04-25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4/2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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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修复 土壤环境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深化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现将《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项惠企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

一、成立技术帮扶专家组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提前告知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收集、梳理重点项目地块涉及土壤污染治理的各种难题,对土壤污染治理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的地块,明确专人专班,成立技术帮扶专家组,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精准科学、高效有序落实。

二、帮扶重点企业争取中央土壤专项补助资金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前筛选、储备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的入库项目,加强前期指导。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提前服务,优化方案设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论证和审批工作,成熟一个提交一个。主动对接国家项目库技术支撑单位,积极争取土壤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三、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流程并提高效率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若采取异位外运方式处置的,在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完成、基坑清挖效果评估满足相关要求,同时明确转运处置的方式、去向、污染土壤处置完成时间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污染土壤转运至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渝环〔2019〕212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经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水泥窑设施的环境监测、节能监测、产品检测。

污染土壤转运至其他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处置过程监管。污染土壤处置完成后,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地块项目为单位编制修复、处置总结报告,经专家咨询后,向处置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报备。

四、鼓励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块自主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

(一)经调查,历史情况清晰,不涉及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等五类行业类别的地块;

(二)在详细调查采样的基础上关注污染物的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相应规划用地类别管制值;

(三)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划用地类别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核算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

五、指导企业自主分级分类开展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一)对纳入住宅、学校、医院用途的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等五类行业类别的地块的污染土壤进行严格管控,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二)除上述三种用途、五类地块以外的污染土壤,全部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不再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三)除上述三种用途、五类地块以外的污染土壤,通过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三种方式处置,且污染物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商服、公用设施等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不再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四)上述条款未包括的,但属于固体废物的污染土壤,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以及现有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六、简化涉及农用地等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的相关内容

对农用地等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地块信息、现场勘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调查核实后,确定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且现场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情形时,可以免于采样监测。

七、引导企业采用多元化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并提升治理水平

支持空气质量达标区县(自治县)的水泥窑、工业炉窑在满足污染物排放达标、能耗满足相关要求、产品质量达标等条件下开展设施改造,鼓励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污染土壤填埋场,提升我市污染土壤处置能力。鼓励采用原位修复技术,引导和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多元化,提升治理水平。

八、加强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壤污染治理从业单位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

通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办事指南、发放重庆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告知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管理要求、技术规范传达宣传至企业。结合重点难点工程,梳理典型案例,组织行业专家将服务延伸到项目一线,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现场指导和帮扶。

以上服务措施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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