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严格执行新固废法相关规定要求,对产废方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草案》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草案》还对各类固废垃圾处置予以明确:
——工业固废。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草案》则明确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建筑垃圾。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农业垃圾。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危险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洋垃圾”。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