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首先
让我们来介绍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
2留存备查资料: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3申报表填列:
(1)年度汇算清缴时:
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行次,自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填报享受优惠。填报时在“优惠方式”栏次下拉菜单选择“减半征收”或“免征”,并依次填写“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列次,计算出“项目所得额”,并得出“减免所得额”。
要点提醒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对项目所得进行减免。
项目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额以负数填列)
减免所得额=免税项目+减半项目×50%
(2)季度预缴申报时:
纳税人季度预缴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下拉选择“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年累计”列次填报经计算后的减免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