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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函

日期:2022-07-08    来源: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7/0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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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经济发展中心,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要求,对《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内容。

《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沿用《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试行)》的总体框架、体例以及编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改。每一执法事项,包括“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等5个方面内容。《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共包含行政执法事项174项。

二、修订情况

相较于《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试行)》,《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总数增加16项,具体为:修改38项,新增25项,删除9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8部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2部已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新增事项。

本次修订新增执法事项25项,包括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3项,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新增行政强制1项;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新增行政处罚1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行政处罚5项;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新增行政处罚4项;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新增行政处罚1项;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增行政处罚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新增行政强制1项。

(二)删除事项。

本次修订删除原有执法事项9项,均为行政处罚,具体为:一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对涉及的执法事项进行修改、合并,删除“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申报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5项;二是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废止,删除“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2项;三是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删除“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1项;四是对部分执法事项予以合并后删除1项。

(三)修改事项。

本次修订共对38项原执法事项进行了修改,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废止情况,对其中38项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修改或删减,同时根据情况对“事项名称”予以修改。

三、有关事项说明

针对部分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现对有关执法事项予以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168项执法事项。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三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使执法职责。

(二)关于第170、171、172项执法事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事项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该项执法职责。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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