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玻璃生产企业存在合同能源管理下的余热发电,但外输热量未进行计量,因此净购入热力无法进行扣除,应如何进行估算?
企业法人边界报告时,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若玻璃企业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由第三方进行余热发电,这种情况由于无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商业模式,且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内和期外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设备的所有权不同,故暂时考虑这类情形的余热电站算作玻璃企业自己运行的余热电站,包含在企业边界内。
(2)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确属于其他法人实体,余热发电装置不应纳入玻璃企业的边界内,玻璃企业法人边界的报告中,外输热量应扣除,而购入电力应包含从余热发电装置购入的电。若外输热量未计量,企业法人边界的报告中可根据保守性原则将输出热计为 0。补充数据表报告时,只核算平板玻璃生产线消耗的热力和电力,并分别按照不同来源的加权排放因子核算排放量。